范本 12
借 款 合 同
合同编号: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第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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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约定: 。
二、如乙方归还的借款须经外汇管理机关办妥还本付息核准
手续,而因乙方未办妥手续影响还款,乙方同意甲方按逾期还款
处理。
第七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须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
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提前还本利率不变, 也不减少相应贷款利息。第八条 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行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完整、真实、有
效;
四、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五、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六、应接受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借款人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一)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
(二)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的;
(三)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四)发生其他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八、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时,借款人、抵押人与贷款人,就债权和抵押权处理事项协商不成且借款人未落实有效担保的,借款人应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九条 贷款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时足额收取依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人应付款项;二、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
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三、有权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有关征信机构,并有权经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个人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四、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五、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担 保 条 款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 ,执
行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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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保证条款
一、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未处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 无论贷款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
三、保证期间的约定为
四、除延长借款期限和增加借款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
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 无须征得保证
人同意,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合同采用浮动利率,保证
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保证人失去或可能失去担保能力,或作为保
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
立、联营、股份制改造、被撤销等事件,保证人应提前 30 天书
面通知贷款人。保证条款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保证人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贷款人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由保证人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提供为贷款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并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六、保证期间,贷款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保证人应如实告知资产状况,对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七、保证期间, 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的, 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该提前到期日起 10 日内承担保证责任。
八、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为
九、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如本合同其他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保证人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保证责任,或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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