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14年[ ]月[ ]日签订:
(1)福建富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之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在中国 福建 福州晋安区紫
双方约定委托人每批交货(规格、 品种、数量、价格)必须按照《销售合同》执行,任何一方欲对《销售合同》作任何更改,均需与另一方达成书面一致,无论如何,假定双方达成新的一致,则应重新签署《销售合同》以替代原有的《销售合同》;
代理费用
本合同项下代理商应按《销售合同》原价除以[]计算,向客户销售本合同项下商品;
本合同项下, 受托人依《销售合同》的借个和付款日期向委托人结付货款;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不需向代理商支付任何报酬。
委托人按年度交易量,给与代理商一定的奖励,在一个季度交易量计算,以本合同签订生效日(或此生效日 任何一个周年之日起算)之连续12个月。
年销售额(元人民币) 奖金比例 (以年销售额为100%)
假定受托人年度交易量达至[ ]元人民币, , 无论如何,于双方确认受托人达至[ ], 若协议/合约尚未签署,则委托人立即中止该等合约/协议之商谈。
遇有促销活动,委托人于此承诺给予必要支持,详情届时详谈,别签补充协议。
本合同项下价格,除双方特别约定以外,均包含增值税价格。
每批价格由《销售合同》约定。
运费由委托人承担,由委托人负责运输;若《销售合同》有特别约定,则适用《销售合同》相应条款。
5.质量
代理商质量要求总则。
代理商如对委托人交付的商品质量(含原材料等相关问题,下同)有疑问,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天内提出,则代理商应将该商品提交技术质量监督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该检测结论支持代理商主张或判定商品有质量不合格之处,则检测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反之,检测结论为质量全部合格,则由受托人承担检测费用。
验收地点为《销售合同》所约定之交货地点。
交货时限以每次《销售合同》约定为准,,则任何因发货迟延而导致之损失由代理商承担。如代理商延迟付款,则交货日期也应做相应的顺延。
代理商按照本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对委托人交付并通知受托人验收的商品进行验收。验收后,受托人应在收货单上签字,该等签字表示受托人已收悉收货单所载货物并且收货单所载货物之品种、质量及包装等各方面均达至受托人要求。
代理商于此确认并指定下列人士为上述签收之有权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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