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1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1).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 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 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才市场管理,保护用人单位、人才以及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人才市场进行的招聘应聘活动、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对人才市场的行政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各类管理人员。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充分利用和开发人才资源,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市人事局是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事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
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含兼营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单位,下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必备的经费、设施等;
(二)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五人,其中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人员需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系统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不得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须经市人事局批准。
区、县所属单位以及民营单位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由所在区、县人事局初审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市人事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予以批准,发给《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不予批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本市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九条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经核准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的登记、推荐服务;
(三)开展人才素质测评、智力开发服务;
(四)组织人才培训;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事局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其他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在服务场所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人才招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公开招聘人才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通过人才招

1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1)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 5
  • 收藏数 0 收藏
  • 顶次数 0
  • 上传人 企业资源
  • 文件大小 0 KB
  • 时间2012-01-17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