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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考核实施细则【人事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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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考核实施细则【人事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存在,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填写《人事局干部职工问责审批表》,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领导班子会议”是指:局党支部支委会、局长办公会,下同。
第十三条 启动问责程序后,由局办公室协调相关股室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问责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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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应主动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如实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弄虚作假、包庇相关责任人,对调查工作人为设置障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调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二)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
(三)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核实的方法、要求和应注意的事项参照办理违反党政纪案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七条 对调查终结的问责事项,应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处理。
第十八条 决定采取诫勉谈话方式进行问责的,应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应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做好谈话记录,经本人核对签字后,归入问责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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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十九条 决定采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方式进行问责的,通知相关部门具体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决定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方式进行问责的,被问责人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检查交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检查认识不深刻,改正措施不到位的,责令其重新作出书面检查或采取其他问责方式问责。
第二十一条 决定采取责令公开道歉方式进行问责的,被问责人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问责决定要求的方式公开道歉。
第二十二条 决定采取通报批评方式进行问责的,要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因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拟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局班子会议研究,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建议,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因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拟采取停职检查方式问责的,应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局办公室会议研究,提出停职检查建议,报局班子会议批准,按照规定办理。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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