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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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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 科、专科实施学分制管理的需要,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 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 部《普通高等学校学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一个月内向学校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中诉程序参照《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 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 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 年者,按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发给肄业证书。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 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学校不发给学****证明。
(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己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 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五)学校在处理学生退学时,学生所在学院要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决定书后,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 续,离开学校。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三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 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 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 发学士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结业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 限内,通过自修、重修等方式进行修学,修学后达到毕业要求的,学 校发给毕业证书。超过学校允许的修业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永久结业。
第三十六条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证 明。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专业名称、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 校审核批准后予以变更。学生毕业后不能再申请变更个人信息。
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在学信网上进行注册。
第三十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 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 将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 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 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且只 能出具一次。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以《学院国际 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他有关规 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 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 学籍。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 宜在校学****但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 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报请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 资格一年。因故保留入学资格者可参照办理。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 后,办理入学手续。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校指定入相近专业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 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我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 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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