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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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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开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存入学资格。保存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的,可保存入学资格1年。对应征入伍的新生,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存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方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学****的证明后,方能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学校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当任何责任。如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恶劣者,学校将取消该生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学生复学后,原那么上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如无相同专业可编入相近专业学****假设休学时间缺乏半年的,经学校考核认定后,可复学到原班级就读。
第二十八条休学期满后,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或不符合学校复学条件的,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五章退学第二十九条退学分为申请退学与退学处理两种形式。
第三十条申请退学: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学者,需填写退学申请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及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学校发文,方能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到达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存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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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继续在校学****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退学处理流程:具有退学情形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查明情况,经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供该生符合退学条件的证据(如:考勤证明、缺课记录、住宿记录、班主任与学生及学生家长通的时间及内容记录等)作为附件。所在二级学院将情况说明、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上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同意后发文并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文件,并由所在二级学院将文件以适当方式送达学生,或利用二级学院官网、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学生的处理文件由学生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退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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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相应学分,成绩合格,德、智、体
到达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并颁发证书。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到达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时间不得超过1年。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标准学制缴纳学费。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到达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向学校申请重新学****或参加课程考试,到达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到达授位条件的,可授予学位并颁发证书。其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上的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本科毕业生的授位方法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那么》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开具写实性学****证明。
第七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
12****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一条对完本钱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那么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4—办理保存入学资格手续。其他因特殊情况须保存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保存入学资格1年。新生保存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存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和课程屡次考核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应完成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修读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学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参加学校指定的开放式网络通识课程学****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后,予以认定并计入学籍档案;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与专业学****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计入学籍档案。
第七条对局部学****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申请免听。学生要求免听某门课程,应在开课两周内申请,经任课教师考核并同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批准、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免听。免听学生须按课程进度要求按时完成作业和参加实验、考核等教学环节。优秀学生或学有所长的学生,假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参加相关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免修并给予相应的学分。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凡考核不合格且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者,一律重新学****选修课程,凡考核不合格者,可重选原课程或其他课程,原成绩不计入学籍档案。
第八条学生凭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规、违纪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该课程考核成绩,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纪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参加该课程考试或重新学****br/>第九条课程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学生每学年修读必修课程学分未满70%的,给予学业提醒;学生每学年修读必修课程学分未满50%的,给予学业警示。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留、降级,或者学校劝其退学。具体考核方式按学校“一科多考”实施方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考核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考勤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局部构成。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70%,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30%o考试课程应突出学业过程管理,考勤、课堂教学、作业、测验、实验(实训)报告、读书报告(笔记、心得)、操作工程报告、小论文等,均可结合培养目标,纳入考核范围。考查课程一般可根据学生考勤、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报告、实际操作、论文、作品等成绩综合评定。大学体育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对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予以记录,对失信行为加强约束与惩戒。学生在思想品德方面的考核、鉴定,应以学生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遵纪守法、身心健康、自我管理、学业等方面的表现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须在考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务处签字同意,提交考试中心备案后方能生效。缓考成绩按课程第一次考核记载。学生未提出缓考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该课程成绩视为无,并注明“缺考”字样;假设该课程为通识核心选修课程,该课程相关信息不予记录。
第十三条学生因转专业、留降级、休学后复学、由外校转入我校,需要按照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补修相应课程的,采取自学或者旁听等学****方式,在毕业前按学校“一科多考”实施方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考试。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期间所修课程及获得的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假设到达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修读标准,可予以成认。
第十四条学生因残或因病等原因不能参加剧烈活动的,可持免修申请与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教务处签字同意,提交考试中心备案后,可免修大学体育课程,并在课程考核相应的备注栏标注“免修”。
第十五条学生在毕业前应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创作等实践环节,并接受考核。对违背学术诚信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
方法按照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分认定方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那么上为其入学录取通知书所录专业。学生在学****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且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退役入学、保存入学资格入学、休学创业复学或因其他原因休学复学,如因原专业停招或自身情况需要且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学****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如: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保送生、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国防生、政法干警、五年一贯制等,不得转专业。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开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局部学生的专业。具体转专业方法按照学校《学生校内转专业实施细那么》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或不适应本校学****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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