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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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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一)
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一)
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一)
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一) 
 
从这一讲起,就从传统经济学领域进入新制度经济学的范畴。传统的经济学着重于关注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缺少了私的人去争夺,造成租值消散。消散掉的租值,是反映着交易费用的上升。这一点在以后详细地分析租值消散时再作介绍。
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一)
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一)
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一)
这里要着重说的,是政府的税收是否侵犯私有产权中的收入权呢?古代之时,“租”与“税”往往同义,这是因为最早的政府往往同时也是地主——作为地主他提供了土地这生产要素,要求获得地租收入;作为政府他提供了治安、解决纠纷等公共服务,也要求获得相应的收入。而且税收本身是被政府明确地占有了的,不存在着这是无主收入而会导致租值消散的问题。当然,这里没有考虑政府是个虚无的概念,真实存在的是政府官员,因此税收收入的产权界定会较为不明确。
如果政府抽的是一个从量税——即按量计征的税,这量可以是人口,也可以是土地的面积——,而它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价值与征收的税收相适应,那么收税只是政府出售公共服务的收费,是公共服务在市场上间接地成交,没有侵犯私有产权的收入权。当然,政府也有可能乱抽一通苛捐杂税,与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价值脱了节。如果人民能容易地跑到别的国家去,这种“用脚投票”能有力地约束政府的胡作非为。问题是现实中这样做不容易,含义着交易费用很高。
如果政府抽的是从价税——即按价计征的税,其实就是按收入提成,属于分成性质——,因为政府其实并不是带来收入的资源的产权人,对其使用或是无权过问,或是难以过问,那就确实会造成侵犯这些资源的私有产权中的收入权,打击了资源使用的意欲。(张五常在《中国的经济制度》一书深入研究中国的增值税,指出其本质是地方政府与投资者分成,而各级政府也在它们收取的增值税中参与分成。但地方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的土地合约显示,地方政府对土地如何使用、投资者做什么生意是有深入过问的,因此不存在这里说的从价税侵犯收入权的问题。有关的问题很复杂,不宜在这入门级的经济学讲义中介绍,有兴趣的读者可去阅读此书。)
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一)
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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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权利是转让权。转让可以是转让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即出租),也可以是把整个产权完全、彻底地转让出去(即出售或卖断)。产权的转让能最直接地体现市场交易是以价格准则决定竞争胜负的本质。因为是以价格决定胜负,所以资源就能落在最擅长使用的人手上——谁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生产能力,谁就能从资源使用上得到最高收入,也就最有本钱可以开出高价把跟他争夺这资源的对手淘汰出局。
科斯定理的第一个版本的经济含义,是所有在市场上交易(转让)的物品(资产、资源)都是有私有产权的。所以,凡有转让权的资产,某程度上必有使用权与收入权。事实上,市场上怎么会有人愿意购买不能使用、没有收入的东西呢?不过,倒过来说却未必成立。即有使用权与收入权的物品,未必会有转让权。例如大学教授的私人办公室,就是有使用权与收入权(享受办公室所带来的非货币收入),但不能转让。缺乏转让权的产权是不完整的,其价值较低,因为如前所述,不能通过转让使资源落在最擅长使用它的人手上,会使得资源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生产能力。
另外,出租与卖断对产权的价值会有影响吗?如果出租之后租客可以把资产再转租出去,租期满了之后可以再续期,理论上没有影响。例如,永久地出租房子,跟一次性卖断房子本质上没有区别。然而,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出租之后再转租、租期满了之后再续期都需要进行谈判商讨,交易费用可能会比一次性卖断只需谈判商讨一次要高。但如果租期比较长,或者是延期的规定很明确,不需谈判什么就能自动延期,交易费用就能足够低,差别就不会很大。毕竟就算是卖断,购买者也有可能会把资产再卖出,那时也需要再谈判商讨而产生交易费用。
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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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带来重要的一点:所有权不重要!
所有权只是一个法律上的名义归属权,但只要上述三权(使用权、收入权、转让权)齐备,在法律上即使没有这个名义归属权也丝毫不会影响产权的完整。最典型的例子是,无论是中国还是香港的土地,所有权都不是归私人的——中国的土地是国有的;香港的土地在回归之前是英女皇的,回归之后是香港政府的。这样,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或政府的,但国家或政府可以把土地拍卖出去(其实是出租),私人只要在使用年限(严格来说是租用年限)内对土地有完整的使用权、收入权与转让权,那土地就是私有产权。中国的土地使用年限大多是年,现在有《物权法》为依据可以延期,跟前面说的出租之后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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