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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溺水死亡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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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溺水死亡案例201202
陈某溺水死亡案例
一、案例描述
陈某,男,1992年5月生,汉族,本校某系某专业学生。
2011年4月16日(星期六)上午11时,陈某与何某等4名同学到***博物馆参观。17时30分,其他3名同学陈某溺水死亡案例201202
陈某溺水死亡案例
一、案例描述
陈某,男,1992年5月生,汉族,本校某系某专业学生。
2011年4月16日(星期六)上午11时,陈某与何某等4名同学到***博物馆参观。17时30分,其他3名同学自行返校,陈某与何某结伴途经邕江一桥时,见桥下有市民游泳,陈某不听何某劝阻,执意进入邕江游泳,于18时10分溺水并呼“救命”,何某立即向附近游泳的市民求救同时拨打110及120报警,并向班主任苏某报告。约18时40分,水上派出所巡逻艇及陈某所属系部领导佘某、周某同时赶到现场组织搜救,至19时40分未果,遂停止搜救并带何某回派出所协助立案调查,做笔录等。后经过努力,派出所于4月20日20时45分,在桃源桥下水域发现陈某尸体。
二、案例分析
(一)陈某溺亡事件是由其本人违规造成,本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1号))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本校无不当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其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某校学生校外活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允许组织危险性校外活动或到危险地域活动,不允许到江、河、湖、海、泊、水库等非游泳池的地方游泳”。
,召开了全系学生参加的安全教育大会,另外,班主任还多次召开安全教育主题班会,任课教师在教学中也不断强调安全问题,尤其是反复强调不允许到邕江游泳,某系已尽到安全教育责任和义务。
,至2011年4月,已年满18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
综合以上论述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学校学生管理制度,陈某溺水死亡是由其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校规校纪而导致的,本校对陈某意外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校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做好了协助搜救、配合调查、安抚慰问、人道援助等工作。
,保卫处及某系领导佘某、周某、蓝某等全程陪护、协助搜索遗体、配合警方调查等。
、住宿、交通等开支,缓解了双方矛盾维护了稳定。
、职能部门、系部领导多次看望慰问陈某亲属,陪同解决实际困难、协商解决善后等。
,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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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