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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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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基本范畴探究-浅谈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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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虽然是刑法学和犯罪学共同的基本范畴,但对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它们回答的角度却是不同的。
根据德国闻名刑法学家梅茨格的观点,犯罪行为是受到刑法所禁止的行学,它要以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绽开讨论;而犯罪学是一门事实的科学,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社会危害事实为依据的,不管这种事实是否被刑法规定为犯罪。也就是说,犯罪学上所讨论的犯罪缘由和预防并不仅限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缘由和预防,而且包括全部严峻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缘由和预防。但是在另一方面,完全抛开刑事法律的规定,仅从社会意义上来看待犯罪学上的犯罪也是片面的,由于犯罪究竟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是对危害社会行为及行为人进行法律评价的结果。离开了法律特殊是刑法的评价,人类的全部行为都无所谓犯罪。对刑法学中犯罪概念要求精确是基于推断对行为人是否适用刑罚惩处的需要,防止“刑不行测”的司法混乱等考虑,而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在于寻求犯罪的形成机制和缘由,并非判定对行为人是否适用刑罚,因而比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要宽泛得多、模糊得多。
鉴于此,本文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不仅包括形式意义的犯罪(法定犯罪),而且还包括实质意义的犯罪,并以其为基本的讨论范围。即判定一个行为是否为犯罪,应看其是否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也可称之为“社会意义的犯罪”,将犯罪由社会的观点加以定义。也就是说须是具有违反某种社会道义的因素,,要求同时具备行为的侵害性和与该社会形态主体意志的不相容性。行为的侵害性既表现为对肯定客体造成实际危害的实害性;也表现为虽未对肯定客体造成实际危害,但对之具有相当威逼的危急性。而某一行为是否与其所存在的社会形态的主体意志相全都,与打算该社会形态主体意志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有亲密的联系,也与该社会形态的容忍度以及一般公众的心理承受力量关联。
在犯罪学视野中,某些行为之所以被称为犯罪,不在于立法者的判定,而在于它对社会的客观侵害属性。这种客观危害,尽管理论上可以有不同表述,但就特定社会形态而言,其实就是对该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实际侵害。这种危害既不因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而转移,也不因行为人有无主观罪过而发生变化。犯罪学坚持从客观事实角度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以此确定自己的讨论范围,是由其学科性质和所担负的特别任务打算的。作为事实性科学,犯罪学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分析何种性质和表现形式的行为才应当被视为犯罪、这些行为的状态和形成缘由如何,以直接寻求能有效预防这些行为的途径和对策。作为讨论的规律动身点,犯罪学在定义犯罪时,必需考虑到所定义的犯罪具有真实性,考虑到被称之犯罪的行为应当具有在广泛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在不同社会制度下进行比较分析的客观属性。否则,犯罪学的讨论视野就会局限于立法者预先划定的行为范围。犯罪学为了解决自己范围内的问题,在理解犯罪的基本内涵-社会危害性时,既不能附加具有阶级偏见的价值推断,也不能去考虑造成社会危害的人辨认和掌握自己行为力量如何,而只能尽量从原来意义上去把握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范围和表现形式,将真正具有严峻危害社会的行为纳入自己的讨论视野。坚持自己的衡量标准,一方面以审查的态度和动态的眼光看待刑法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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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