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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及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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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及分析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取长补短,力图从犯罪的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两个层面来完善我国的犯罪一般认为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和现实危险。构成要件的故意是指认识符合构成要件的外在客观事实并企图实现的意思;过失是指不认识也不容忍构成要件的结果,由于违反注意义务引起结果的发生。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由上述可知,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因素,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不太完全地对应了起来。首先,其行为、行为的状况及结果的主要内容可以对应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客观要件之下。其中行为虽和我国行为不太一致,但基本上都表示了人的动静活动,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应犯罪的特定时间、地点、方法,行为的状况仍属于我国刑法理论中行为的范畴,行为结果对应危害结果。但大陆法系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一个犯罪构成事实的整体,是违法和责任类型,即所谓的“典型事实”,这与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的含义不完全一致。其次,其构成要件的故意和过失,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属于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内容。而在大陆法系理论中,此层次的故意、过失仅限于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的故意或过失,并不要求该故意、过失认识到自己行为是违法的。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违法性”是一个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与有责性之间承前启后的排除要件,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就被推定为违法。因此,对违法行为的判断是从否定方面加以判断的,即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因而,其违法性要研究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这些行为都是在犯罪构成的违法性层次论述的。我国的刑法理论认为,违法性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而是作为犯罪的特征所确立的,至于违法阻却事由,也不在犯罪构成阶段予以论述,而是其作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独立于犯罪构成之外,这是它们的区别之处。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责任”要素,包括责任能力、故意责任、过失责任及期待可能性等。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所谓“辨别行为的是非善恶,并依据这一辨别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3]。而判定有无责任能力的事实依据包括年龄和精神状态两者。我国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论述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影响,并能够控制自己行为,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故意责任是指对违法性的认识而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过失责任即责任过失的判断包括对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的判断,而不包括客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因素;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的当时,能够期待行为人避免该犯罪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期待避免犯罪行为实施合法行为,即没有这种期待可能性时,即使能够认识犯罪事实或能够意识到该事实的违法性,对行为人也不能给以规定的非难,行为人就没有故意责任或过失责任。由此可见,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责任能力要素,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内容可以对应。其责任的故意与过失可归于我国犯罪主观要件下的罪过因素之中,但此时其故意、过失仅限于心理事实,而不包括规范评价。
通过以上对大陆法系与我国关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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