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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税法规.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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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_财税法规
财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确定,至少应当考虑到三方面的因素。首先,应当符合财政法基本原则所具备的内涵和特政法领域权力(利)与义务不肯定完全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各个相对主体的财政义务仍旧是特别必要的。财政主体只需承受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超出法定义务范围的事项可以拒绝。(3)财政程序法定。需要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程序主要有财政立法程序、财政行政程序、财政监督程序和财政救济程序。财政程序法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财政权力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有效运作,保障财政行为的透亮     度、公正性和规范性,为财政民主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4)财政责任法定。财政责任是一种督促财政主体合法行使财政权力,切实履行财政义务的外力保障机制。虽然它不是一种常态,但由于它对当事人的财产、职位、机会等影响甚深,因此必需于法有据。财政责任的种类除了属于行政责任的行政处分和行政惩罚之外,情节严峻的还应当担当刑事责任。另外,随着财政法治进程的深化,类似引咎辞职之类的政治责任和罚息、支付违约金、强制支付之类的经济责任也应当适时引入财政法,以增加其可救济性成分和刚性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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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健全主义所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平安稳健,其核心问题即在于,能否将公债作为财政支出的资金来源。
资本主义早期,财政健全主义一般要求年度财政平衡,不得在预算中列赤字。国家的财政开支只能以税收、费用等非税收入作为来源,公债的合法性被完全否定。进入垄断时期以后,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国家不得不大规模干预经济。由于财政开支的数额剧增,而传统的收入来源不升反降,因此财政赤字成为各国的普遍现象。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公债手段开头被大量使用,并且渐渐合法化。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人们对财政健全主义开头持怀疑态度。在公债发行已经不行避开的状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强调财政健全主义?假如是,那么财政健全主义的内容如何衡量?这些问题始终缠绕在人们的心中,不得其解。针对这些问题,有的人主见,年度财政平衡事实上无法做到,财政平衡应当建立在动态基础上。假如在一个经济周期内,萧条时期的赤字与高涨时期的盈余能够相抵,这也是一种平衡;还有的人主见,考虑财政本身的平衡问题没有意义,需要考虑的应当是财政的经济效果。假如财政能够促进经济健康进展,即便消失财政赤字也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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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随着财政平衡被打破,公债的规模日益扩张,财政风险也越来越大。在这种状况下,就更应当强调财政健全,防止财政突破最大承受力量,引发财政危机。应当说,虽然实现财政健全的方式可以变,但财政健全的理念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过时。
毫无疑问,财政平衡是实现财政健全的一种方式,也是一种抱负的财政状态。但是,当年度财政平衡无法坚持时,财政健全主义的重点也应当随之调整。既然公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无法避开,就不妨确定其合法存在。但是,借债究竟是引发财政风险的重要因素,因此,法律应当着重对公债的发行主体、审批程序、发行方式和限额、使用范围、偿还方式、债务管理等作出限制,以最大可能地发挥公债的乐观功效,降低公债的财政风险。当公债的规模和结构已经超出风险预警线时,法律还应当设置紧急应对措施,如强制性要求收缩财政开支规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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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的角度看,财政公正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从制度上则主要体现一种公平的对待,它既包括财政收入方面义务人的公平牺牲,也包括财政开支方面权利人的公平受益,还包括在财政程序方面的同等条件同等处理,等等。公正原则虽然在我国财政法上没能得到普遍确定,但由于它是宪法公平原则在财政法领域的延长,因此完全应当成为一条现实有效的法律原则。
在我国目前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社会背景下,财政公平主义的确立和有效发挥作用,有助于将社会的冲突掌握在人们的心理承受力量以内,有助于制造一种公平和谐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最低人权的法律保障,因而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财政法所追求的公正,既包括起点的公正,也包括过程的公正,无论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上都可以表现为一种公平的对待。也正由于如此,在财政法的不同领域其要求会有所不同。例如:(1)在税收方面,公正主要体现为量能课税,即依据纳税人税负力量的大小设计税制,收入高的人,需缴纳更多的税收;收入少的人,相应的税收负担则较轻。(2)在费用征收方面,公正主要体现在受益的关联度上。如,规费应当体现一种直接受益性,不能要求没有享受公共服务的个体缴纳;又如,建设基金应当依据工程的受益面合理确定义务人的范围。受益程度不同的人,缴费的标准也应当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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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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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