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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构分析
一、证明爭项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爭实。
二、原告的证据
1、葫芦岛: .
案件结构分析
一、证明爭项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爭实。
二、原告的证据
1、葫芦岛市六盘水交通银行的广告牌照片一组
2、原告在葫芦岛广霁医院的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一份
3、登机牌复印件
4、陈桂生的身份复印件及证言一份
5、马总于2012年6月19口18:36分和2012年7月20口7:02分给余贤良发的短信内容一份
6、手机短信照片一份
7、建设银行的特殊业务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8、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复印件及余贤良的手机短信一份
9、余贤良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证言一份
10、原告和马兆明的电话录音
11、原告的朋友和马兆明的电话录音
12、联通公司的发票一份三、原告举证的分组思路
第一组: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据:1
第二组:工作中受伤的证据:2、3、4
第三组:工友同事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5、6、7、8
第四组: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9、10、11
第五组: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通话时被告法人所使用的手机号码的证据:12四、被告的质证意见
1、葫芦岛市六盘水交通银行的广告牌照片一组
质证意见:
(1)真实性、关系性均不予认可,被告没有指派原告进行上述工作(2)被告没有上述业务。
2、原告在葫芦岛广霁医院的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一份
质证意见:
(1) 真实性、关系性均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被告不知道原告是否受伤及原因。
3、登机牌复印件
质证意见:
(1) 真实性、关系性均不予认可,无本案无关。
4、陈桂生的身份复印件及证言一份
质证意见:
(1) 真实性、关系性均不予认可;陈桂生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双方无劳动关系;
(2) 证人应出庭作证,接受当爭人询问,被告对书面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5、马总于2012年6月19口18:36分和2012年7月20口7:02分给余贤良发的短信内容一份
质证意见:
(1) 真实性、关系性均不予认可;余贤良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双方无劳动关系;
(2) 被告法定代表人没有发过上述短信。
6、手机短信照片一份
质证意见:
同上
7、建设银行的特殊业务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质证意见:
(1) 真实性无法核实确认;关系性不予认可。
8、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复印件及余贤良的手机短信一份
质证意见:
同上
9、余贤良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证言一份
质证意见:
(1)真实性、关系性均不予认可;(2)陈桂生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双方无劳动关系;
(3)证人应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询问,被告对书面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10、原告和马兆明的电话录音
质证意见:
(1)真实性、关系性均不予认可;(2)录音合法性不予认可;
(3)经核实被告法人代表确认没有这样的对话。
11、原告的朋友和马兆明的电话录音
质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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