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构分析
一、 证明事项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二、 原告的证据
1、 葫芦岛市六盘水交通银行的广告牌照片一组
2、 原告在葫芦岛广霁医院的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一份
3、 登机牌复印件
4、 陈桂案件结构分析
一、 证明事项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二、 原告的证据
1、 葫芦岛市六盘水交通银行的广告牌照片一组
2、 原告在葫芦岛广霁医院的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一份
3、 登机牌复印件
4、 陈桂生的身份复印件及证言一份
5、 马总于2012年6月19 口 18: 36分和2012年7月20 □ 7:02分给余贤良发的短信 内容一份
6、 手机短信照片一份
7、 建设银行的特殊业务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8、 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复印件及余贤良的手机短信一份
9、 余贤良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证言一份
10、 原告和马兆明的电话录音
11、 原告的朋友和马兆明的电话录音
12、 联通公司的发票一份
三、 原告举证的分组思路
第一组: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据:1
第二组:工作中受伤的证据:2、3、4
第三组:工友同事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5、6、7、8
第四组: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9、10、11
第五组: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通话时被告法人所使用的手机号码的证据:12
四、 被告的质证意见
1、葫芦岛市六盘水交通银行的广告牌照片一组
质证意见:
(1) 真实性、关系性均不予认可,被告没有指派原告进行上述工作
(2) 被告没有上述业务。
2、原告在葫芦岛广霁医院的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一份
质证意见:
(1) 真实性、关系性均不予认可;
(2) 与本案无关,被告不知道原告是否受伤及原因。
3、 登机牌复印件
质证意见:
(1)真实性、关系性均不予认可,无本案无关。
4、 陈桂生的身份复印件及证言一份
质证意见:
(1) 真实性、关系性均不予认可;
(2) 陈桂生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双方无劳动关系;
(3) 证人应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询问,被告对书面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5、 马总于2012年6月19 口 18: 36分和2012年7月20 □ 7:02分给余贤良发的短信 内容一份
质证意见:
(1) 真实性、关系性均不予认可;
(2) 余贤良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双方无劳动关系;
(3) 被告法定代表人没有发过上述短信。
6、 手机短信照片一份
质证意见:
同上
7、 建设银行的特殊业务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质证意见:
(1) 真实性无法核实确认;
(2) 关系性不予认可。
8、 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复印件及余贤良的手机短信一份
质证意见:
同上
9、 余贤良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证言一份
质证意见:
(1)真实性、关系性均不予认可;
(2) 陈桂生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双方无劳动关系;
(3) 证人应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询问,被告对书面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10、 原告和马兆明的电话录音
质证意见:
(1) 真实性、关系性均不予认可;
(2) 录音合法性不予认可;
(3) 经核实被告法人代表确认没有这样的对话。
11、 原告的朋友和马兆明的电话录音
质证意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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