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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硕辅导: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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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硕辅导: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详解
他物权与自物权(即全部权)相对而称,构成物权的下位概念。然我国现行立法并无物权概念,亦未建









2022年法硕辅导: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详解










他物权与自物权(即全部权)相对而称,构成物权的下位概念。然我国现行立法并无物权概念,亦未建立科学完善的他物权体系,他物权的法律调整功能尚未发挥。20世纪以来,全部权肯定性受到猛烈抨击,物权立法出现他物权优位化、全部权虚有化倾向,在我国物权立法中,如何构建他物权体系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
  关于如何构建用益物权,学界分歧较大,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应以我国现实的土地利用关系为根底,兼顾大陆法传统,分别确认地上权、农用权、地役权、典权等几种物权类型,以下分述之。   (一)地上权   地上权为传统物权法上的概念,我国法律无此界定,在我国广泛运用的是土地运用权。然土地运用权内容广泛,不仅包括物权意义上的建立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包括债权意义上的土地租赁权;不仅具有全部权权能层面上的运用权还存在他物权意义上的运用权。由此可见,我国现存的土地运用权是一个融传统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局部功能的权利集合群,虽在实务中各有所用,但终归使其在宏观上难以形成统一协调和科学完整的立体式立法体系,甚至出现内容穿插与空白。因而在立法上应参酌传统民法理论,将法条繁杂的土地运用权分解整合,回来至独立完整的传统物权,以建立逻辑严密相同的用益物权体系。    土地运用权从源起考证并非是一个经法学严格论证的法律概念,且内容庞杂,不利于建立概念清楚的用益物权体系,故建议沿用传统地上权为宜,包括现有建立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农用权。   (二)农用权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土地全部权与运用权分别,农夫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在很大程度上释放了农夫生产的踊跃性,《民法通那么》也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在“财产全部权和与财产全部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便具有应然意义上的物权性质,但现实法律关系中其仅具债权性。①这便产生以下弊端:首先,不利于维护承包人的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既为债权,那么不具排他效力,承包人不得以此对抗第三人,更不得以此对抗握有行政权力的发包人。其次,不利于爱护土地资源。债权的期限性易产生短期行为,承包人易对土地进展破坏性开采和掠夺性经营,造成土地资源恶化。再次,不利于土地资源流转。承包人转包须经发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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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