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快道路运输市场信用建设,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创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包括客运企业(含班车客运、出租车客运、旅游客运、公交客运和包车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含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机构、客货站(场)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信用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
省运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市、县级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
第二章信用等级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按信用得分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分为经营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信用表彰等四个项目。
第八条考核采取积分方法,标准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信用总得分最高为1100分(具体分值标准见附件5)。
除了信用表彰一项可按规定加分外,其他考核项目均按规定扣分。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由运管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信用得分满600分的道路运输企业,其信用等级根据得分高低按比例确定:AA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道路运输企业的30%确定具体名额;A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道路运输企业的50%确定具体名额;剩下的为A级企业。
考核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为B级:
(一)信用得分不足600分的;
(二)客、货运企业和客运出租车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维修企业、驾培机构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产(教学)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故的;
(五)拒不提供运管机构所需的考核材料的;
(六)在信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未按要求建立信用档案,或在信用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信用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因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受到省交通运输厅或省运管局通报批评一次及以上的,或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的,或受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的。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考核的实施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运输企业信用档案,运管机构应逐步在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建立电子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道路运输企业的基本情况(见附件1),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分公司名称、从业人员数、营运车辆或教练车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及当年到期班线等;
(二)信用检查记录(见附件2),包括业户名称或站名、检查情况记录、处理情况记录、检查时间和地点、检查人员和被查人或见证人签名等;
(三)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驾驶人员、死伤人数、事故责任认定书;
(四)违法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法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法违章事实、查处机关;
(五)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时间、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责任人、车辆车牌号、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核查处理情况等;
(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投保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公车公营情况、当年到期客运班线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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