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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尽快开征水资源税.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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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尽快开征水资源税
曹玉青 提要水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弥足珍贵。目前,水资源日益匮乏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并有可能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水资源问题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问题。针对我国水资源现状,应尽快开征水资源税,,在资源税的基础之上设计出有利于维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税种。
四、开征水资源税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一)纳税人。由于水资源税法从属于资源税法,因而按照资源税法的立法精神,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是“在我国境内开采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即对开采者和使用者均征水资源税。但由于开采者是将卖水当做生意来做的,而对于普通消费者,水则是像空气、阳光一样的生活必需品。水资源对两者而言性质不同,他们应该负担的水资源税当然也应该不同,因此对开采者和使用者要区别对待,分别制定基准税率。具体来说,就是对开采者课以重税,对消费者征税,只能作为补充,基准税率应该定得比开采者的税率低得多。如此一来,既能确保水资源税总体作用的实现,也能实现基本的税负公平。
(二)税率。税率的设计应实行定额税率加浮动税率。国家可制定一个基本税率,各地参考并在此规定的范围内自行上下调整。应注意水资源税的税率应按由低到高的原则,这不仅可对税率进行调试,而且可给纳税人一个缓冲期,让其做好节约水资源的心理准备,以后逐步调税率。首先,考虑到地区间水资源的不平衡,各地区和省之间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浮动税率的范围内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税率;其次,在同一地区税率设计时要区分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生活用水是人们的生活根本,对生活用水征税主要是为了提到居民节水环保的意识。可以采用分段计征水资源税的方法。可以按户设定标准用水量,在标准之内的用水征收少量的税,对于超标准部分征收较重的税。将超标准部分的税后价定为标准部分税后价的2~3倍;在生产型用水方面,为了鼓励规模化和公平竞争,应采用比例税率。同时,应该强调行业的差异性,对某些行业加征一定的税额,以促进这些行业节水意识的形成。
(三)征税对象。水资源的征税范围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论是城市、建制镇还是农村,都应征税。这是因为,一是农村集镇都有小水厂,它与城市的自来水公司属同一功能。若只就城市自来水公司征收而对农村自来水厂不征,明显税负不公平;二是一些工厂或水电站坐落在农村里,对它自取用水和发电用水也应纳入征税范围。水资源课税对象应界定为开采或取用的各种天然水,具体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等。
(四)征税主体。由于水资源税法从属于资源税法,因而按照资源税法的规定,水资源税作为全国的地方性税种,其征税主体应当为各地的地方税务局。鉴于目前全国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与各地的水行政日常工作特别是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密不可分。另外,因取用水资源计量复杂、水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治理开发需要中央财政投入大量资金等特殊因素,水资源税的征收应由水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国税机关征收,即由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具体数据,由各地国税机关安排不同税率统一征收水资源税,并纳入中央财政管理。
(五)水资源税应专款专用。水资源税应该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作为共享税分别纳入中央、地方两级水资源治理基金,专门用于水资源的治理、保护、环保科研开发、宣传教育等,以无息贷款或国家无偿投入等形式按计划投向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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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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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