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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黑眼睛”书法社团章程
(2013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 中学“ ”书法社团
第二条 本社团的性质: 中学“ ”书法社团是在校团委领导下,由广大书法爱好者组成的学生书 (五)向社团提供有关个人的真实情况并备案; (六)积极参加社团举办的各种艺术活动;
(七)广泛团结社团社员,扩大社团艺术影响
(八)不以社团名义搞个人行为。
第十一条 社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假如无故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将予以除名。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因非凡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通过,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选举社团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的选聘; (七)负责社团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研究和制定财务治理制度; (八)负责社团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和工作考核; (九)调查处理违章违纪负责人。第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非凡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非凡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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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须在书法上有比较突出成就; (三)必须是社团理事会成员,对社团作出重大贡献者; (四)具备治理团体的经验,熟悉校规校纪、文化艺术方面的专业知识; (五)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遵守《中学生守则》、《 中学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社团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推荐社团副会长、秘书长或其他机构负责人; (五)选聘社团重要工作人员; (六)代表本社团出席活动
(七)邀请老师为本社员指导。
第二十三条 副社长职权:
(一)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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