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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档案管理办法201406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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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组织机构代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组织机构代码( 以下简称代码) 档案管理工作, 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代码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码档案, 是指各级代码管理机构在办理代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国家代码中心) 主管全国代码档案的管理工作, 对全国代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的代码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省级代码机构)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码档案工作, 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码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四条代码档案管理采取纸质档案与数字档案, 现行档案与历史档案相结合的方式。第二章纸质档案第五条代码纸质档案是指各级代码管理机构在办理代码登记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具体包括: 2 (一) 组织机构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 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机关单位的批准成立文件、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及其它组织机构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 (二) 组织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 组织机构代码基本信息登记表( 以下简称基本信息登记表); (四)其它需要归档的纸质资料。第六条各级代码管理机构应对收集上来的纸质材料自业务完成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归档。第七条各级代码管理机构应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对组织机构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况的, 应不予归档并重新收集合格的材料: (一) 批准成立文件、身份证件等不符合代码登记制度要求的; (二) 基本信息登记表填写存在明显错误, 必录项填写不完整,或字迹过于潦草,无法辨认的; (三)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 (四) 提交材料的图象、文字不清晰, 无法辨认具体信息内容的。各级代码管理机构应对组织机构提交的涉密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不予留存。第八条各级代码管理机构应为纸质档案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场所,确保纸质档案不遗失、不损坏。第九条纸质档案的保存应当排列整齐有序,方便查询。国家代码中心应对地方各级代码管理机构的纸质档案保存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省级代码机构应对行政区域内的纸质档案保存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第十条纸质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五年, 自归档之日 3 起计算。五年以后可以销毁。对于保存五年以上的档案, 鼓励各级代码管理机构与当地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合作, 将纸质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第十一条销毁纸质档案应经省级代码机构批准,编制销毁清册, 登记所销毁档案资料的时间、地点、数量及主要内容,并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统一销毁。未经批准, 任何人不得销毁纸质档案。严禁丢弃、变卖纸质档案。第三章数字档案第十二条代码数字档案是指各级代码管理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中形成、接收、查验的, 并用数字化设备转化、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 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档案。各级代码管理机构应有计划地为数字档案管理工作配置计算机、扫描仪、复印机、服务器、磁盘阵列等设备,及时研发和更新数字档案管理软件, 确保代码数字档案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第十三条各级代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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