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车辆抵押借款合同
借款人(债务人):
抵 押 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国合同法》、《中国担保法》、《中国物权法》、《中国民法通则》、《都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措施》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民间车辆抵押借款合同
借款人(债务人):
抵 押 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国合同法》、《中国担保法》、《中国物权法》、《中国民法通则》、《都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措施》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遵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需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 (年/月)利率为 (大写)即¥ (小写)。
第五条 还款措施:借款人选择如下第 种还款措施:
,利随本清;
(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 (月/季)末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应获得贷款人批准。贷款人批准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商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有效期限计收利息《另行商定的除外》,双方另行商定为 。
第七条 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应获得借款人批准。利息及本金偿付措施由双方另行商定。
如浮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规定借款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所有贷款本息:
;
,局限性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
,并准时归还借款本息。
第九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
;
日内,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有权根据商定行使抵押权。
第十条 抵押物:为保证借款人合法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在东营市 号楼 单元 户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 字第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如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抵押人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等状况。和她人共有的,共有人批准将该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并批准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一条 抵押价值:经本合同各方拟定,前条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估价报告编号: 字第 号)。
第十二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自签订后两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抵押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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