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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协议履行分期还款义务是否构成预期违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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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协议执行分期还款义务是否组成预期违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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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协议执行分期还款义务是否组成预期违约(精)
未按协议执行分期还款义务是否组成预期违约
2000年至2003年期间,王某承揽未按协议执行分期还款义务是否组成预期违约(精)
未按协议执行分期还款义务是否组成预期违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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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协议执行分期还款义务是否组成预期违约(精)
未按协议执行分期还款义务是否组成预期违约
2000年至2003年期间,王某承揽了某县市政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工程企业)的建设工程。,王某于2005年4月诉至法
院。审理期间,双方完成还款协议,约定:,2006年12月31日前偿还工程款4万元,2007年12月31日前偿还工程款3万元。如逾期不执行,该企业支付自2003年7月1
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2951元。。还款协议完成后,王某于当日撤回起诉。2005年12月31日前,工程企业未按约定支付欠款;2006年1月,工程企业仅向王某支付了工程款1万元。王某催款未果后,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及利息和违约金。
[分歧]该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建议。第一种建议认为,双方明确约定所
欠工程款分期执行,只有每一期还款计划到期后,双刚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没有到执行期的债务,债权人不能提早主张权利要求债务人一并执行。因
此,本案中,原告王某只能恳求债务人偿还已到期的第一期债务,对于尚未到
期的后两期债务,法院不予支持。第二种建议认为,被告的迟延付款行为已构
成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应就全部债务担当违约责任,法院应裁决由被告偿还
全部欠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评析]对于本案的办理,笔者同意第二种建议。
一、预期违约的组成要件及本案被告行为的定性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建立之后执行期届满以前,当
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执行合同或以其自己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执行
或不能执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执行期限届
满以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许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执行主要债务(第二款);
或当事人一方迟延执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执行的(第三款),当事人能够排除合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许以自
己的行为表示不执行合同义务的,对方能够在执行期限届满以前要求其担当违
约责任。这是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预期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
默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的组成要件为:(1)当事人用行为表示不执行的义
务是合同执行期限届满后应该执行的义务;(2)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执行
合同义务是在合同有效建立后至合同执行期限届满这段时间内;(3)当事人一方
虽没有明确表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合同,可是其行为已表示其不执行或不能履
行合同义务;(4)当事人的行为足以使对方预示其将不能执行合同义务,即一方
的预示有切实的凭证;(5)合同必须合法有效;(6)默示预期违约方主观上有过
错。本案中,,在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于2005
年4月诉至法院,双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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