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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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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修建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的型式、规模、布置、通航标准、通过能力等设计资料一式两份;
航运基流、过渡段通航条件、施工期施工方案、电站调峰时坝下水位及流速变化、坝下河床下切、坝上游河床淤积等计算成果一式两份。

建筑物位置上下游延伸各4001000米,图比1:1000—1:5000的航道水下地形测图一式三份;
拟建轴线位置的河床横段面图一式三份。

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建筑物位置上下游及前沿各延伸300-1500米,图比为1:1000—1:5000的航道水下地形测图一式三份;
、过河、临河建筑物航道水下地形图必须是由持有〈〈测绘许可证》的水运工程专业测量队伍按〈〈水运工程测量规范》施测。其它图纸、设计资料亦须由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9)对不能完全满足上述(3)—(8)条所列标准、规范各项要求的,需提供由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的建筑物对航道影响的分析论证报告。
、内部及会审程序:
在I〜VI级航道上修建跨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及在I〜VII级航道上修建拦河建筑物先由地区航道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再送省航道局审批。地区航道局行政审批窗口接收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资料后送审查审批科室办理,审查审批科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送行政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窗口将初步审核意见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省航道局行政审批窗口接收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资料和地区航道局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后送审查审批处室办理,审查审批处室提出审批意见后送行政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窗口将审批文件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在viz级以下(含viz级)航道上修建跨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及vin级以下(含vin级)航道上修建拦河建筑物由地区航道局审批。地区航道局行政审批窗口接收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资料后送审查审批科室办理,审查审批科室提出审批意见后送行政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窗口将审批文件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审批时限:
地区航道局自收到申请审批资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省航道局自收到申请审批资料及地区航道局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二)审批流程图
见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通航标准审批流程图。(省航道局审批流程图见图一;地区航道局审批流程图见图二。)二、通航水域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一)审批操作规程
1、审批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在通航水域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爆破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报航道部门审核同意,并由航道部门发布航道通告。施工完毕对围堰等遗留物必须及进清除;并应经航道部门验收。
二、审批内容:
在通航水域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爆破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有关航道安全畅通的技术要求。
、审批条件:
不影响航道正常维护和航道的航行安全。
不引起通航条件恶化。
不危及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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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秋江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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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