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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概述


自十二世纪初开始,大陆法系国家就已经开始了对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并取
得了相当的成就。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开始了对此问题的关注,纷纷撰文发表自
己的观点、看法。然而,大部分学者体诉
讼的结果等同。

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主要学说简介


长久以来,研究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者们最为关注的问题是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
么?换言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什么而设立的?围绕该目的而展开的争论,一直
是近代以来法治国家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这其中,尤以大陆法系
国家更为重视对这一命题的研究。特别是德国和日本的诉讼法学者在这方面更是
走在了前面。他们在对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到底为了什么这个根本性问题的看
法上,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学说:
权利保护说
权利保护说,又称私权保护说。此说主张,国家作为禁止自力救济的代价,应
承担起保护社会成员权利的责任,从而设立了民事诉讼制度。也就是说,既然国
家禁止社会成员采取自力救济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那么权利一旦被侵害,国家
就有义务保护社会成员的权利。因此,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保护权利,而诉讼只
不过是保护权利的手段。此说是德国和日本早期流行的学说,在德国的代表人物
是赫尔维格。
(二)私法秩序维持说
私法秩序维持说,又称私法维持说或维护法律秩序说。该说认为,国家设立民
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维持自身制定的整个私法秩序,并确保私法的实施, 而不应仅
仅理解为是保护私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在
于维持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保护私法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必然要求和体现,而
不是目的本身。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私法维持说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德
国和日本占有通说地位。权利保护说与私法维持说尽管是互相对立的学说,但有
一点却是共同的,即两者都认为,诉讼和民事审判是保护实体权利和维护私法秩序的手段,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从先有的实体权利出发,通过确认当事人之间原先
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来保护实体权利或维护私法秩序。
(三)纠纷解决说
纠纷解决说,被认为是目前日本的通说,为日本学者兼子一教授所首倡。该说
认为,即使在私法尚不发达的时代,以裁判解决纠纷的诉讼和审判制度既已存在。
所以,私法实际上是在裁判方合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形成的,将民事诉
讼目的视为维护私权或私法秩序实在是本末倒置。民事诉讼如同仲裁、调解一样
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从既存的实体权利出发来确认当事人之间原
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民事诉讼的目的应为纠纷的强制性解决。兼子一教授
还认为,民事诉讼无需达到案件真实,因为在民事案件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当
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随时在变化, 因而只有变化的真实, 而无绝对的客观真实。
(四)权利保障说
权利保障说,是日本学者竹下守夫教授在 1994年提出的。该学说从宪法上权
利保障的角度阐述了民事诉讼的目的,认为诉讼制度基于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实为
实体法上的实质权,私权保护说的最大缺陷就在于无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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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