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滞留审批及跟踪检查通知工作程序 CFDMSA —P— 13 船舶滞留审批及跟踪检查工作程序 1. 目的 为加大船舶的安全检查力度, 提高工作效率, 规范我局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 满足国际海事组织决议《港口国监督程序》及东京备忘录有关程序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 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在河北海事局管辖区域内船舶滞留、解除滞留的审批及跟踪检查通知工作适用本程序。 3. 定义和缩写 . 指定负责人:是指曹妃甸海事处内部指定负责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 港口国监督: 是指根据国际有关公约规定, 各缔约国在其港口由 PSCO 对外国籍船舶进行的监督检查。 4. 职责 . 曹妃甸海事处监管处负责组织安检人员对抵港外轮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 4 .2. 指定负责人 . 曹妃甸海事处“指定负责人”由监管处负责人担任。 4 . . 现场船舶安全检查官在确定船舶滞留缺陷后,电话请示“指定负责人”。 4 . .“指定负责人”在与处主管业务的领导充分沟通后, 可以做出滞留或解除滞留决定, 并电话通知现场船舶安全检查官。 4 .“指定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处主管业务领导有权替代“指定负责人”履行相应职责。 4 . 指定负责人联系方式姓名:李大为手机: ********** (唐) ********** (秦) 办公电话: 0315-8856216 处主管业务领导 4 . 曹妃甸海事处“禁止离港通知书”和“解除禁止离港通知书”由处主管业务的领导签发。 4 . 处主管领导联系方式: 姓名:吕晓夫手机: ********** (唐) ********** (秦) 办公电话: 0315-8856288 船舶滞留审批及跟踪检查通知工作程序 CFDMSA —P— 13 5. 船舶滞留审批程序 . 船舶安全检查官在对船舶实施检查时, 应随身携带已加盖单位公章的空白“禁止离港通知书”。 . 当发现船舶存在严重缺陷,拟采取滞留措施时,应尽快通过电话将有关情况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 . “指定负责人”在了解船舶缺陷情况后,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滞留船舶的决定通知实施检查的船舶安全检查官,并同时通知河北海事局船舶处。 . 实施检查的现场船舶安全检查官在接到本单位“指定负责人”批准滞留船舶的电话通知后, 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FORM B”或“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上签注行动代码“ 30”,向船舶签发《禁止离港通知书》。 . 如实施检查的现场船舶安全检查官在半小时内未接到本单位“指定负责人”是否滞留船舶的决定, 应视为其已批准滞留, 可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FORM B”或“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上签注行动代码“ 30”,向船舶签发《禁止离港通知书》,同时实施检查的船舶安全检查官应将此情况在船舶安全检查员手册中做出记录,并同时上报河北海事局船舶处。 . 解除船舶滞留审批程序与滞留船舶的审批程序相同。 . 船舶安全检查官应对已加盖单位公章的空白“禁止离港通知书”和“解除禁止离港通知书”严格编号管理,并对船舶滞留建立专项档案。 6 .船舶滞留通知程序 . 船舶安全检查官在滞留外国籍船舶后,在 2 日内按照规定格式( NOTI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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