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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解释中的社会学中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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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解释中的社会学解释一、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一)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的前提中国的司法或曰法律适用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对法律适用的比较通俗的说法。在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中要做到将事实与法律结合起来, 除查明事实之外,还需要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这两个过程。法律推理是特定的法律工作者利用法律理由,权威性地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成过程。它包括四个要素, 即法律理由、推导与论证、权威性以及证成方法。[1] 简而言之,“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争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2] 法律是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解决问题的理由, 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 将法律运用于鲜活的、变化多端的具体案件中, 需要一个逻辑思维的过程, 在这个意义上, 法律推理就是将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桥梁,是法律工作者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 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 2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都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范畴。广义的法律解释与法学方法论是同义的, 是关于法律适用的方法和规则的理论,属于一种以法律适用的技术为研究对象的实用科学,它包含了法律推理在内。 3 狭义的法律解释是解释者对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 狭义的法律解释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成文法日渐增多的普通法系国家, 法律往往以文本的形式存在于法典之中, 要进行法律推理, 必须先明确法律文本的含义。本文即在狭义的概念上讨论法律解释。法律的适用过程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 TR 大前提, 法律规则: 符合构成要件 T, 得出法律后果 R. ST 小前提, 事实认定: 本案事实符合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 SR 推论:本案事实适用法律后果 R 法律推理是结合大前提法律规则与小前提事实,依据 3 一定的原则和逻辑方法得出结论的过程。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 一旦确认了案件事实, 则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判的关键就是寻找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条款。在寻找裁判大前提的过程中, 弄清法律条款的含义是至关紧要的。只有明确法律条款所包含的法律概念究竟是什么意思, 法律条款究竟提出什么法律规范, 才能确定具体案件是否属于某法律条款的适用范围,才能建立起裁判大前提。普通法系中,法律推理的大前提还包括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中, 法律一般是法官在他们的权限范围内通过以往的案件判决所构成的, 它所形成的基础是一个个判例。在这种制度下, 核心的原则便是遵循先例: 如果相同的问题已经在以前的案件中得到裁决的话,在以后同一效力范围内,其它案件中对之不应加以重新考虑, 除非情况的变化足以证明改变法律是正当的。判例学说靠着这一原则, 把先前判决的案件当作此后案件的判决依据。普通法系的法官们在遵循先例的过程中, 首先必须对那些有既判力的判例内容进行解释, 比较正在审理的案件与先例的共同点, 才能做到“类似案件的类似处理”。所以, 狭义的法律解释在普通法系中还应当包括对先例的解释,而不仅仅是对法律文本的解释。(二)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4 “徒法不能自行”,法律必须经由解释才能予以适用,因为: 1、法律是概括、抽象的。法律的普遍性特征使法律只注意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 然而适用于一般情况能导致正义的法律, 适用于个别情况的结果即可能是不公正的, 也就是说, 法律常常在获得了一般正义的同时丧失了个别的正义。 2、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法律一旦制定就应当是稳定的,而社会则是在发展的, 立法者无法预见到社会具体的发展情况, 只能从现有的情况出发制定规则, 立法的过程往往较长, 法律无法完全适应丰富多彩和变化多端的现实生活。 3、法律的文义、人的能力是有限的。立法者力图将法律规定的内容尽量明确化,但法律的漏洞本身是难以避免的, 而且许多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只能是抽象的、模糊的。在现实生活中, 立法者的动机常常与社会接受该法律的契合度发生矛盾, 因为立法者在立法时并不能囊括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差别因素, 规定的只是抽象的行为标准。而人们的 5 行为标准与社会关系是千差万别的。只要社会在发展, 法律将永远与现实有一定程度的脱节。狭义的法律解释的任务在于理解和说明法律,以构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 法律推理的任务则在于按照逻辑的要求完成推理的所有前提,并推导出结论。二、裁判解释:法官在个案中对法律的解释(一) 法律解释的种类按照解释者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以下四种: 1、立法解释。解释者是立法者、立法机关自己。 2、司法解释。在中国司法解释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分为两种类型: a )针对一般性的解释 b )针对某个具体案件的解释 6 3、裁判解释。审理案件的法官针对本案为作出判决而作出的解释。 4、学理解释。法学者所作的解释。与前三种解释相比,这是一种无权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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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