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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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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冒领、骗取社会养老金行为的发生,确保新农保基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格认证对象是指按照《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行新农保参保登记和缴费并按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
第三条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时间为按缴费、领取年度一年认证一次,具体认证时间由各市(县、区)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第四条省、市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新农保资格认证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可指定各级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具体做好认证工作,也可委托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协助做好认证工作。
第五条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办法:
(一)各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在资格认证前将本辖区内所有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名单按所属乡(镇、街道)下发到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或委托认证机构,并及时刊登通知,张贴告示等。在本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领取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因重病、伤残、高龄等原因不能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认证的,凭医院证明、残疾证或当地村委会证明,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或委托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上门进行认证;对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或委托认证机构应及时上报,各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被认证对象邮寄认证通知书,由其携带身份证、领取证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或市(县、区)农保经办机构进行认证。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应积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网上认证、指纹认证等多种手段,让待遇领取人员更为方便快捷的完成资格认证。
(二)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或委托认证机构在资格认证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待遇领取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对其基本信息,及时登录,并按规定时间将认证好的人员认证信息分类汇总由业务负责人签字后报各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
(三)各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在认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认证结果在行政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公布举报和监督电话,并及时公布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省、市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将不定期从相关部门获取与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的信息,实时进行待遇领取资格比对,为各级经办机构资格认证工作提供支持。
第七条资格认证结果处理:
(一)对通过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对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待遇。
(三)资格认证后,待遇领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县(市、区)农保经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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