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书目
第一章 总那么
其次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四章 资产运用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七章 资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托主管部门进展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刀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托付的主管部门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改变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必须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刀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托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展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谨慎查清年末资产量的根底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1.单位名称; 2.居处; 3.单位负责人; 4.预算管理形式; 5.主管部门; 6.单位资产总额; 7.国有资产总额; 8.其他。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状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当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驾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状况。
第四章 资产运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谨慎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运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其次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运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本钱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遵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丽的资产。 其次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11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4.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其次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遵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进展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运用该局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根底。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其次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须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其次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运用原那么,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必须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各级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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