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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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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红安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实施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黄冈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红安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 控制差旅费规模; 如实填写《红安县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公务差旅审批单》( 见附件 1), 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交流和考察调研。 2 第五条县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在与职务( 职称) 级别相对应的规定标准等级内乘坐交通工具,具体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地市(厅) 级人员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含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 职务工资在五级( 含五级) 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 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地市(厅) 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 因工作需要, 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九条乘坐飞机的要从严控制, 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 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乘坐飞机的, 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 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住标准间。省内出差: 地市(厅) 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 480 元, 县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住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 350 元, 其他人员住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 320 元。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 2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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