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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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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
管理方法(试行)
(通告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湖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广大农民居 住权益,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村住宅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入住使用。
第十四条 确权登记。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原址重建或者改扩建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村民可以向不 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注销原房屋的不动产权属 证书。
多户联合建房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合格的,联建村民可以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协议分割,并按照协议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 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五条资料建档和备案。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查、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受
理窗口负责整理审批流程资料、独宗装订成册(其中涉及上交区 备案的可以复印件),实行专柜存放,切实管好宅基地申请建房 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宅基地信息化 管理。街道办事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 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宅基地申
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督管理,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 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制度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三到场”要求。建立健全 监督管理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 等信息共享互通。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 政预算。
第十七条 保障农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开农村宅基地违法使
用行为的举报、投诉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使用农村宅基地的
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和投诉后应 当按规定办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 住宅的行政处分权,以及与该行政处分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 制措施权。在宅基地审批管理及日常工作中发现农村村民未经批 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违法行为 的,由街道办事处依照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撤除 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情节严重的要移送有权限的部 门进行查处。要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发现和 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坚决遏制农村违法建房行为。指导村级组织 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按各 自职能,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拒绝、阻碍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依 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有关 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依纪由有权限的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二十三条 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法。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有修订的,
以新修订的为准。本方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龙湖分 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规划许可)申请表
.(规划许可)审批表
.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空闲地等土地。
本方法所称村级组织,是指村(涉农社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居)委会。
本方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龙湖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本方法所称农村住宅(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农村宅基地上按照宅基地及住宅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建设的供其居住的房屋。
本方法所称集体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划、统 一设计、集中建造住宅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符合规划。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者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规划 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计划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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