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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仑建[2006]51号
各建筑业企业、建设(房地关于加强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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仑建[2006]51号
各建筑业企业、建设(房地产)单位、监理公司、检测单位、区质监站、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全面管理,强化结构工程质量控制,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等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全区新开工和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或放置标准养护箱。
二、从2006年7月15日起,全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用于混凝土工程检验批质量检验评定依据的混凝土试件必须进行标准养护后送检,非标准养护的混凝土试件的强度值不得作为混凝土工程检验批质量检验评定的依据。但2006年7月15日前主体工程已验收的除外。
标准试件的养护应符合《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的规范要求。
三、混凝土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取样频率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现场交货检验试件的取样、制样,应符合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浙建管[2006]16号)和《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细则》(市建质[2002]373号)的有关要求。试件制作后应在终凝前刻上工程名称及工程部位、设计强度、制作日期等硬标记,不得用毛笔等书写。对试件的取样送检程序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四、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监管,并确保送检试件的真实性、代表性,杜绝不明来历试件混入工程验收体系,认真把好检验批的验收关。
五、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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