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1 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黄国辉与被上诉人彭付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 法官: 文号: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辉,男。委托代理人郭宇鹏,许昌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付安,男。上诉人黄国辉与被上诉人彭付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上诉人黄国辉(原审原告)于 2007 年 12月 27 日起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0月 20 日作出(2008) 禹民一初字第 707 号民事判决, 黄国辉不服该判决, 提起上诉, 2009 年4月 13 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 许民一终字第 20 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 2009 年8月 1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 2009 年 10月 21 日作出( 2009 )禹民一重初字第 18 号民事判决,黄国辉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诉人黄国辉的委托代理人郭宇鹏以及被上诉人彭付安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 原审法院查明, 2007 年 11月 21 日至 l2月 23日, 彭付安带领施工人员到黄国辉砖厂进行技术改造, 砖厂当时由黄国辉之姐黄改负责, 黄国辉因事不在该厂。施工过程中, 彭付安 11 次向黄改出具借条,借条借款金额共计 22233 元。彭付安领人在黄国辉砖厂施工, 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 工钱也未进行结算, 黄本文由论文联盟 整理国辉认可应付彭付安及施工人员工钱 30000 余元等情。原审法院认为, 被告给原告出具的 11 份借据, 其中 10份计款 7233 元,双方认可为预借工人工钱。 2007 年 11月26 日的借据 15000 元, 被告认可为本人书写, 其关于没有收到款项的辩解及证人证言不能对借据产生对抗, 借据借款应予认定。原告认可欠被告工资款 3 万余元, 而被告向原告借款 22000 余元。该款项未超过原告应付被告款,原告的债权因债务抵销而消灭, 故对原告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国辉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356 元,由原告承担。上诉人黄国辉诉称, 一审重审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 借贷数额正确; 一审重审将本案上诉人的借款与被上诉人的工资款抵销是错误的, 因为本诉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纠纷, 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工资款是工程承包纠纷, 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且被上诉人没有提起 3 反诉或起诉抵销; 一审重审认定的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及施工人员工钱 30000 元没有事实依据。因为工程没干完被上诉人就不辞而别, 双方产生纠纷须经合法程序依法核算数额才可确定,综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重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彭付安答辩称,我不欠上诉人黄国辉钱,其中 15000 元

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apanghuang12
  • 文件大小74 KB
  • 时间2017-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