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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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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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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入选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可以采取个人
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
的同意。
第十五条 个人或者单位须按照专业领域划分,向省人民政府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推荐书,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评审,对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有关招标投标业务、法律知识的考
试,对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的评标(评审)专家
证书。
所有评标专家由省发展改革委纳入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统一管
理。
第十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评标(评审)专家按下列步骤进行申请:
(一)申请人填写《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下载;
(二)申请人将《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及其
附件(一式 2 份)送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或人事部
门印章。已退休未在其他单位应聘的,由退休前所在单位审核;已退休
在其他单位应聘的,由所在应聘单位审核;
(三)申请人工作单位为省属单位的,按填报专业所属行业将《申
请表》及附件材料报对应的省级有关行政部门;市县区的报所在地发展
改革行政部门。《申请表》附件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
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近期两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第十七条 省级有关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属于本行业的专
家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属于本行业的应及时转相应行政部门审
查。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同级有关行政部
门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部门对符合入库条件的申请人不得排斥。
审查部门原则上应确保《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二级类
别对应的入库专家不少于 50 人。
审查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专家入库资格审查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通过审查的,审查部门将审查通过的专家资料转省发展改革委;未
通过审查的,审查部门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
人对未通过审查的情况存在异议的,可自收到退回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审查部门对其进
行核查并回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由省发展改革委和审
查部门联合组织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知识的上岗培训。省发
展改革委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证》。
第十九条 省级行政部门已建立评标专家库的,由其负责通知符合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入库条件并已获得专家资格证的专家,重新办
理入库申报手续。愿意继续担任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应重新填写《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送相应行政
部门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可不参加上岗培训,直接换取《甘肃省综
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证》。
第三章 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网络抽取端设在各级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抽取专家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维护端分为综合管理
端、行业管理端、市县区管理端和技术维护端。
综合管理端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数据库管理、专家管理和专家
库运行管理等综合性管理工作。
行业管理端设在省直部门专家入库资格审查的省级行政部门,负责
录入本部门审查合格的专家信息和所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的评价记录,
更新专家信息。
市州管理端设在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录入本级监督项目
的评标专家的评价记录、本行政区域内审查合格的专家信息录入和更
新。
技术维护端设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专家库系统的日常维护、
正常运行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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