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20 号和第 23 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年的 1 月31日前。
第四章 基金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确定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事务。受托人从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机构中选择。
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按国家规定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明确受托人的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三部分组成。本方案所归集的年金基金将全权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受托人将选择有资质的账户管理人、 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来管理本单位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并与之建立书面合同关系,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书面合同报相
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管理关系中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遵照劳动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相关业务,各自履行职责,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及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 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按
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下设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个人账户项下分为企业缴费账户和职工缴费账户。账户管理人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并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职工个人账户的余额由账户管理人根据托管人报送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照职工个人账户前期余额计算本期余额,并计入个人账户。
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所产生的未分配到员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权益,即未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产生的资金通过企业账户可以进行重新分配。
第二十二条 职工作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收益人, 有权了解自己账户资金运营情况,受托机构定期向职工告知账户信息,包括单位缴费额、个人缴费额、投资收益、资金积累额等。
第二十三条 职工经组织批准正常工作调动其年金个人账户可以转移至其新工作单位,新工作单位暂时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可由原账户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内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资金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相应转到新单位。若职工暂时未找到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
企业年金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单位同时终止缴费,支付给账户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或因违法违纪等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挽回的,扣除原计入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部分的积累额,归入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公共账户。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人员,受处分期间单位缴费的部分中止,处分期满后的下一个年度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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