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科技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科技工程主要负责人由总工程师担当,负责科研经费、科技嘉奖基金的审批;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等工作。
第十五条科技工程的招标应严格根据《科技工程招标投标暂行治理方法》(国科发计字[
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科技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科技工程主要负责人由总工程师担当,负责科研经费、科技嘉奖基金的审批;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等工作。
第十五条科技工程的招标应严格根据《科技工程招标投标暂行治理方法》(国科发计字[2022]589号)及集团公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工程合作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工程担当部门应严格根据批准的时间及任务完成科技工程讨论工作。如因特别缘由工程不能如期完成时,工程担当部门应提前40天向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工程的中止
(一)工程执行中,消失以下状况时,应准时上报生产技术部申请中止工程:
,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成果无有用价值的;
,已不能连续实施的;
,影响工程正常实施,工程延期超过一年仍无法完成的;
,致使讨论工作无法正常进展的。
(二)需要中止的科技工程,在公司做出中止合同打算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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