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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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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
序号
法规
名称
法规修改前条文
(阴影部分为删去内容)
法规修改后条文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1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对被拘留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删去本款
2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监制活动的,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监制产品的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产品监制者的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至100%的罚款。
删去本条
3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四项
(四)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并对执收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颁发岗位合格证。
删去本项
第九条经过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云南省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级核发,并实施年度审验。收费许可证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删去本条
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
第十条第二款
收费单位不得无证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收费标准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第二款
收费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自定收费标准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对于没有收费许可证,使用未经过年度审验的收费许可证,没有亮证收费,没有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内容收费的。交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和举报。
第十条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监督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交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和举报。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支出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或者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拨付使用。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支出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拨付使用。
第十八条收费单位使用未经年度审验的收费许可证或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第十七条收费单位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
《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注册登记品种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第二款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注册登记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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