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组织有关专家、相关部门对预案进行评审,填写《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表》。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对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三章 备案与发布
第十条 应急预案的备案分告知备案和审查备案。
告知备案指相关部门或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后,让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知晓的行为。
审查备案指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或修订的应急预案通过评审后,报送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或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批准实施后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告知备案。
其他部门制定或修订的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实施后30日内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备案。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备案按以下原则:
(一)由省安全监管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实施后30日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进行审查备案,并抄送所在地州、市级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由州、市安全监管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在预案批准实施后30日内向所在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进行审查备案并抄送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首次审查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审查备案表》;
(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表》;
(三)报备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相关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审查备案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提请审查备案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续期审查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审查备案表》;
(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表》;
(三)最近一次审查备案材料;
(四)应急预案管理、培训和演练的总结报告;
(五)最新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相关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修订后,自批准实施后30日内向原提请审查备案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修订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审查备案表》;
(二)最近一次审查备案的材料;
(三)应急预案修订、培训和演练的情况报告;
(四)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相关电子文档。
第十六条 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编制或修订的应急预案,应按照管理权限报送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方式由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决定,并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备案。备案时填写并提交《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告知备案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备案,备案时填写并提交《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告知备案表》。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应急预案审查备案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审查工作并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对审查通过的应急预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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