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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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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模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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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模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手段》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技术模范,结合本市实际处境,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创办、管理等相关活动。其次章创办用地第三条创办工程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应当编制修建性细致规划,经审定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建性细致规划应当根据操纵性细致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操纵指标;
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操纵指标的前提下,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可以在科学论证根基上作适当调整。第四条创办工程建筑基地未达成以下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创办:
  (一)多、低层建筑和工业仓储类建筑为3000平方米。
(二)高层建筑为4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成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但是,有以下处境之一,且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创办: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创办或者为既成道路、河道,切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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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切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其他处境切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五条建筑基地短边长度大于等于50米,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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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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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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