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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份额和持股比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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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一、股东有哪些持股比例的限制
1、 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请求权
《公司法》第39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100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一、股东有哪些持股比例的限制
1、 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请求权
《公司法》第39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100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
《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 股东大会的提案权
《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4、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权
《公司法》第110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
5、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法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6、 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权利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股权转让限制
1、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 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 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 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1)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35条
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 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 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
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 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 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 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 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3) 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发起 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 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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