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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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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范及《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并结合本市本章所称的特殊性质用地,指在土地使用和规划土地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用地。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其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按《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规定,对城市天际轮廓线予以保护。新建、改建和扩建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评审会评审。
第二十七条 城市传统街区应加以保护,历史文化区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迹及有影响的近代、现代建筑应按《文物保护法》及《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物周围,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离,均应符合保护规划或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地貌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第十章 市政及管线
第三十条 在高速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其建筑红线距道路路肩外缘的距离不小于50米,路肩与建筑之间为公路防护带。
旧城改造项目的防护带宽度若需调整,应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且其宽度不得小于36米。
防护带内可以耕种、造林、绿化;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规划许可证),也可架设杆路、埋设管线、修建道路、停车场、公厕、垃圾站等市政设施以及该高速公路的工程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小于15米;
(二) 在铁路干线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尘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其建设用地边线距离最外侧铁轨不小于30米,与轨道的距离应经专家论证后确定;
(三) 铁路两侧20米内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四) 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
(一) 除修建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
(二) 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按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和绿化带位置,以及供人行或车行的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三)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建筑边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其防洪设计还应满足相应防洪标准的要求;
(四) 在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防洪标准渠化后的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边线与渠壁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有专门规定的地段,从其规定;
(五) 各种管道不得在主行洪河道内顺向布设,横向穿越河道的,不得阻碍河道行洪。
第三十三条 现有城市道路用地处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之外时,在该规划道路未实施前,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不得超越道路规划红线,同时其建筑物还应按相关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第三十四条 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要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侯客车道。
第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需要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上及其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它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第三十八条 设计城市道路时,必须遵循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如: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讯、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及视频信息网交换间、天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供水泵房、储水池、水箱、水表间、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消防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第十一章 停车泊位及其他
第四十条停车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停车位,停车位的数量由建筑面积确定,即每250平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其中地面停车位应不大于总停车位的10%。
其他建设用地设置停车泊位的标准参照表一《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控制指标》。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危房加固解危工程,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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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