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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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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 1947)
本附录包含总协定的完整文本,以及自生效以来生效的所有修正。为方便读者,用星号 (*)标出文本中应与总协定附件I中注释和补充规定一起理解的部分。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澳大利亚联邦、比利时王国、巴让表中列明的任何产品的进口设立、 维持或授权实行垄断,除非该减让表中有所规定或最初谈判减让的各方之间另有议定,否则 此种垄断不得以提供平均超过该减让表所规定的保护水平的方式实施。本条的规定不得限制 缔约方使用本协定其他规定所允许的、对本国生产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
如任何缔约方认为一产品未从另一缔约方获得其认为本协定所附有关减让表规定的减 让所预期的待遇,则前一缔约方应直接提请后一缔约方注意该事项。如后者同意预期的待遇 是前一缔约方所要求的待遇,但声明由于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裁定,该所涉及的产品不能根 据该缔约方的关税法规进行归类而享受本协定预期的待遇,则以上两缔约方及任何其他有实 质利害关系的缔约方应迅速进行进一步谈判、以期就此事项达成补偿性调整。
(a) 与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缔约方相关的减让表所包括的从量关税和费用, 及此类缔约方维持的从量关税和费用的优惠幅度,以本协定订立之日基金接受或临时认可的 有关货币的平价表示。因此,如此平价以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方式降低超过百 分之二十时,此类从量关税和费用及优惠幅度可考虑该项降低而进行调整;只要缔约方全体 (即按第
25条的规定采取联合行动的各缔约方)同意此类调整不致减损有关减让表或本协定 其他部分所规定减让的价值,同时应适当考虑可影响此类调整的必要性或紧迫性的所有因素。
对于不属基金成员的任何缔约方,自其成为基金成员或按照第15条订立特别外 汇协定之日起,类似规定应适用于该缔约方。
本协定所附减让表特此成为本协定第一部分的组成部分。
第二部分
第3条*
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
各缔约方认识到,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 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要求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 的国内数量法规,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适用。*
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对其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 对同类国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此外,缔约方不得以违 反第1款所列原则的方式,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
对于与第2款的规定不一致、但根据1947年4月10日已实施的一贸易协定明确授权 征收的任何现有国内税,该协定规定征税产品的进口关税已经约束不再提高,征收该项国内 税的缔约方有权推迟对该项税适用第2款的规定,直至其在该贸易协定中的义务得到解除, 以便允许在补偿取消国内税保护因素的必要限度内提高该项税。
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在有关影响其国内销售、标价 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 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本款的规定不得阻止国内差别运输费的实施,此类运输费仅根据运输 工具的经济营运,而不根据产品的国别。
缔约方不得制定或维持与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有关的任何国内 数量法规,此类法规直接或间接要求受其管辖的任何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 供应。此外,缔约方不得以违反弟1款所列原则的其他方式实施国内数量法规。
第5款的规定不得适用于1939年7月1日、1947年4月10日或1948年3月24日在 任何缔约方领土内己实施的任何国内数量法规,具体日期由有关缔约方选择;但是任何此类 违反本条第5款规定的法规不得进行修改从而损害进口产品,并应在谈判中将其视为关税。
任何与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有关的国内数量法规,不得以在外 部供应来源之间分配任何此种数量或比例的方式实施。
(a) 本条的规定不得运用于政府机构购买供政府使用、不以商业转售为目的或不以 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为目的的产品采购的法律、法规或规定。
本条的规定不阻止仅给予国内生产者的补贴的支付,包括自以与本条规定相一 致的方式实施的国内税费所得收入中产生的对国内生产者的支付和政府购买国产品所实行的 补贴。
各缔约方认识到,国内最高价格控制措施,尽管符合本条的其他规定,但是可对供应 进口产品的缔约方的利益产生损害效果。因此,实施此类措施的缔约方应考虑出口缔约方的 利益,以期最大限度地避免此类损害效果。
本条的规定不得阻止任何缔约方制定或维持与已曝光电影片有关的、且满足第4条要 求的国内数量法规。
第4条
有关电影片的特殊规定
如任何缔约方制定或维持有关己曝光电影片的国内数量法规,则此类法规应采取符合下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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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