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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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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治理方法
〔2022 年 12 月 25 日农业部令第 11 号公布,2022 年 4 月25 日农业农村部令 2022 年第 2 号修订〕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农产品地理标志治理方法
〔2022 年 12 月 25 日农业部令第 11 号公布,2022 年 4 月25 日农业农村部令 2022 年第 2 号修订〕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方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 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 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 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
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 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 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治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鼓舞社会力气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进展。
其次章 登 记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
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要
求。
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依据以下条件择优确定的农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视和治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力量;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供给指 导效劳的力量;
〔三〕具有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的力量。
第九条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 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三〕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安全技 术标准;
〔四〕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五〕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六〕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 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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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