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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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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我市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参照《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诸城市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我市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参照《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鲁人口发〔2006〕34号)及系列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诸城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落实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一)户口登记或界定为诸城市城镇居民户口;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三)非机关、事业组织和企业退休职工;
(四)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且合法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年满60周岁。
三、经费渠道
落实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参照诸城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执行。
四、资格确认、发放标准及程序
(一)资格确认
:每年3月31日前,符合条件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诸城市城镇其他居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要重新申报。
:每年4月15日前,社区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个人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园区)初审:每年4月30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市级审核。
:每年5月31日前,市卫生计生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镇街(园区)、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确认本年度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对象资格。
(二)发放标准及程序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随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提高自行提高,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并设立“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专户,专款专用。由市卫生计生局和市财政局委托银行部门进行发放。资金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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