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8月28日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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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江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市境内各乡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本规定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补充。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专家组咨询后报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依据。
第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
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
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5亩的地块,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建设多层建筑的独立地块净用地面积最小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建设高层建筑的独立地块净用地面积最小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
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情况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设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注:建设净用地面积未达到上述要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建完或为既成道路、河道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表2-1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

主导用地性质
兼容用地性质
大类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仓储
用地




中类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普通
仓储
用地
小类
一类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
业用地
旅馆
业用地
市场
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
视用地
图书展
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
用地
科研
设计
用地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
代码
R11
R12
R21
R22
C11
C1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C65
W1
M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一类住宅用地
R1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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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2
×
×
×
×
×
×
二类居住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R21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2
×
×
×
×
×
×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C11
C12
×

×





×






×

×
×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C21








×






×
×
×
×
金融保险用地
C22
×

×





×






×
×
×
×
贸易咨询用地
C23
×

×





×






×
×
×
×
服务业用地
C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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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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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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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馆业用地
C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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