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
(征求意见稿)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前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从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摘录的,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必须严格执行的技术条款。
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对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促进了水利标准化体制改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时期水利工程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不断推进,水利部决定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对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全面系统修订。
本次修订以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篇章框架为基础,由原来的七篇调整为八篇。其中,将“流域(河流)规划”节名调整为“流域(区域)规划”,删除了“设计文件编制”一篇和“水利工程设计”篇中的“抗冰冻”一节内容;在“水利工程施工”篇增加“工程安全鉴定”一节。
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修订后名称定为“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涉及水利工程建设标准有96项,共有624条强制性条文,标准名称及强制性条文数量详见附表。
目录
第一篇水文测报与工程勘测 1
1 水文测报 1
2 工程测量 3
3 工程地质勘探 4
第二篇水利工程规划 12
1 流域(区域)规划 12
2 工程规划与水文水利计算 14
第三篇水利工程设计 19
1 建筑物级别确定 19
2 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 24
洪水标准 24
安全超高 29
3 安全要求 34
稳定与强度 34
抗震 54
防火 56
劳动安全 58
4 水工建筑物设计 59
挡水、蓄水建筑物 59
输水、泄水建筑物 63
水电站建筑物 65
安全监测 66
5 工程管理设计 69
第四篇水利工程施工 71
1 安全与卫生 71
安全 71
卫生 87
2 土石方工程 91
开挖 91
锚固与支护 93
3 砌石工程 94
4 混凝土工程 96
模板 96
钢筋 97
浇筑 97
温度控制 98
5 防渗墙与灌浆工程 99
混凝土防渗墙 99
沥青混凝土防渗墙 100
灌浆工程 100
6 单项工程 101
堤防 101
土石坝 101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 102
碾压混凝土坝 103
水闸 103
小型水电站 104
泵站 105
7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105
质量检查 105
工程安全鉴定 106
工程验收 106
第五篇机电与金属结构 107
1 水力机械 107
2 电气 108
3 金属结构 115
第六篇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征地移民 118
1 环境保护 118
2 水土保持 122
3 征地移民 123
附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及其强制性条文清单 128
第一篇水文测报与工程勘测
1 水文测报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 50179—93
水文测验河段应设立保护标志。在通航河道测流,应根据需要设立安全标志。严重漫滩的河流,可在滩地固定垂线上设标志杆,其顶部应高出历年最高洪水位以上。
《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 GB 50159—92
在测站附近发生泥石流时,应及时向领导机关报告情况,并根据需要按下列要求进行调查:
一、调查暴发泥石流前后的降水过程或时段降水量,有困难时应调查降水总量及历时;
二、调查流域面积、河沟长度、山坡及河沟坡度,土质、植被及河床冲淤,滑坡或塌方等地质、地貌情况,估算固体物质来量并详细记录和拍摄现场实景;
三、在不同断面处,采取代表性的泥石流堆积物样品,仿原样搅拌后取样,送中心实验室进行含沙量、颗粒级配及有关项目的测定与分析;
四、估算泥石流洪峰流量和总量等特征值,最后整理调查记录,编写调查报告。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SL276—2002
水文测站设施建设应分别满足防洪标准和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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