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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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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非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3号《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2款已有明确规定,即按刑法其次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惩罚。但是笔者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是两共性质截然不同的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分,确定为过失以危急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惩罚更符合法律原理和立法精神。
一、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有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行为。在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即主要在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以及厂矿企事业的专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虽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特征,但这些非道路同样是公众常常出入的地方。在这些非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同样会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带来危急。因此非道路交通事故侵害的社会关系应当是公共安全。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因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下的交通肇事罪定罪惩罚。由此可以推断,在非道路上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下的其他罪名定罪惩罚。由于我国刑法分则未规定在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何罪,所以,可将这种犯罪归类于过失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行为确定为过失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科学
笔者认为,对在非道路上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确定为过失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过失致人死亡罪更科学,主要有三点理由:
首先,法释200033号司法解释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惩罚,外表上看似无不妥,但此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侵害公共安全这一客体比拟是有本质区分的。这是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重大社会危害性,其首先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在这种公共安全下才对特定人的生命产生侵害;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其首先危害的就是特定人的生命。
其次,从刑法立法精神来看,在非道路上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以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均应构成同类犯罪,而法释200033号司法解释却规定分别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惩罚。很明显,该司法解释规定了的三个罪,分别侵害了两种不同的客体,即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安全事故罪侵害客体是公共安全,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而在一般情形下,由一样的主观因素,实施一样的侵害行为,侵害同一社会秩序,只不过造成了多种后果,所以应定一罪为宜,而不宜在不同的客体分别定罪。
第三,从惩罚结果来看,司法实践中对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其量刑幅度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交通肇事罪中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患病重大损失”情形的,其量刑幅度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有“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情形的,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这两罪的量刑幅度看,对非道路交通肇事犯罪,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很明显,前者的惩罚重于后者。这对在非道路上交通肇事的肇事者来说在刑事责任的担当上是不公正的。但是,以过失以危急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它的量刑幅度则和交通肇事罪根本全都,即“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最低刑种也是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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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