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民政局、卫生局《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09】185号)和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万州府发【2008】73号)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将大学生纳入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参保、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以区级为统筹单位,重点保证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万州区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筹资办法
(一)筹资标准
万州区辖区的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照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执行。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设立两档筹资标准。即:一档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二档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大学生选择其中一个档次参保(选择档次一经确定,两个学年之内不得变换)。参加一档筹资标准的每人每年缴纳保费20元,参加二档筹资标准的每人每年缴纳保费120元,财政对每名参保的大学生补助80元。
个人缴纳部分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的变化,可适时调整筹资水平。
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等困难家庭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按照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给予参保资助。
为解决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之外的更高的医疗需求,鼓励大学生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筹资时间
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开学一个月内缴纳本年度医疗保险费(2009年度的参保费用在12月缴纳)。所在高校收齐大学生个人缴费后按社保基金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至万州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户(收款单位:万州区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太白路支行,账号:2011100000010139)。
四、待遇支付
(一)享受待遇时间
享受待遇时间从本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二)享受待遇范围及标准
基金补偿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制度。在起付标准之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补偿。当年医疗费用实际补偿金额未达到年最高补偿限额的,不结转下年使用。
1、支付范围。按照《万州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万州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万州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范围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补偿。
对经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认定的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肝肾移植前的透析和手术后的排异治疗、因病导致的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纳入重大疾病门诊支付范围;认定的高血压、糖尿病(1、2型)、结核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纳入特殊疾病门诊支付范围。将符合补偿规定的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纳入意外伤害门诊支付范围。
2、起付线。按照万州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门诊起付线: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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