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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房合同(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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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房合同(15篇)
北京租房合同1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将位于潍坊市区______小区______号______楼______单元______室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计个______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押金______元),按______结算。
三、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燃气费、网费、小区供暖费、物业费、卫生费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合同实施时,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乙方不得任凭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担当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供应房屋或所供应房屋不符合商定条件,严峻影响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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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峻影响居住的。
六、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转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变本合同商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非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商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峻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______个月以上。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连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天内答复。如同意连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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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北京租房合同2
出租人:
承租人: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X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公正、公正和恳切守信等原则,承租人和出租人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人资格本合同出租人属于下列第种情形:
(一)出租人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二)出租人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托付(授权)的管理机构,被托付(授权)单位以托付人或自身的名义与承租人订立本合同。
其次条承租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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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承租人属于下列第种情形: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_X籍农业转移人口或X籍外来务工人员。
(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_X籍外来务工人员。
(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基本状况
(一)出租人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住房)坐落
(二)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见本合同附件2。该附件作为出租人依据本合同商定向承租人交付该住房和承租人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返还该住房时的完整验收依据。
第四条租赁期限、用途
(二)该住房仅供承租人及本合同附件1载明的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居住使用。
第五条
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及期限
(二)承租人领取钥匙之日起开头计算租金,实行下列第种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1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月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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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季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3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季度的租金。
3、按半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6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半年度的租金。
4、按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12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年度的租金。
5、一次性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租金总额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三)承租人实行下列第种方式支付租金:
(四)租赁期内,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调整租金标准,承租人承诺依据调整后的标准交纳租金。
第六条租房保证金
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向出租人支付第一次房屋租金时,一并满返还房屋时,承租人无违约行为,出租人全额退还租房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担当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商定依据下列方式担当:(一)与该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的专项修理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出租人担当的其他费用,由出租人担当。(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承租人担当的修理项目费用,由承租人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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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租人,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本合同附件2载明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该住房钥匙为交付。
(二)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申请续租未予核准,以及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须提前返还房屋的,承租人在合同到期之日起20日内,将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返还出租人。返还房屋时,承租人应当保持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结清租金、费用等全部款项。返还房屋后,承租人遗留的物品,出租人可作废弃物处理。
第九条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修理
本合同所称修理,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的维护、修理、更换。
(一)租赁期间,出租人担当不行归责于承租人的下列项目的修理: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棚等构件;
3、相关规定由出租人担当修理义务的项目;
4、依法由修理资金开支的修理科目;5、其它:。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担当下列项目的修理:
1、房屋门窗的玻璃及门框扇、窗框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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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户水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涤盆、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有意或者过失损坏的房屋构件、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5、其它:。
(三)应当由第三人修理的,由出租人负责联系修理,承租人也可以自行联系修理。
(四)承租人负责修理的项目,承租人可以自主选择修理人,修理费用自行担当。
房屋所在小区对修理的项目在规格、尺寸、材料、颜色等方面有统一要求的,承租人依据统一要求进行修理。(五)出租人因修理影响承租人居住,应当相应削减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六)出租人对住房进行检查或修理,承租人赐予必要的关心。因承租人缘由导致该住房未准时检查、修理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担当,并担当法律责任。(七)任何一方怠于履行修理义务而导致损失,造成自己损失的自行担当,造成对方或者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八)其它:。第十条房屋的使用
(一)承租人应平安、节能、环保、合理地使用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因使用不当、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导致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损坏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承租人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平安的行为:
1、擅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窃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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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改装室内给排水、燃气管线;
3、在房屋内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4、在房屋内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载的物品;
5、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平安的行为。
(二)承租人不得转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设施和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承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改善,必需在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承租人担当。返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出租人不补偿承租人因改善而支出的费用。承租人未经书面同意擅自改善或者返还房屋时拆除改善部分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三)其它:。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变更因实施城乡规划、房屋被征收征用,出租人提前收回该住房的,应对承租人先行安置。承租人可在出租人供应的其他房源中选择住房连续承租,双方订立变更合同。第十二条租赁合同的提前终止和承继
(一)租赁期间消逝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担当责任:
1、因战斗、地震、洪水等不行抗力导致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灭失或者严峻损坏无法使用的;
2、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商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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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准时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返还租赁房屋。承租人隐瞒不报或拒绝返还租赁房屋,依据合同商定解决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死亡的,本合同附件1载明的"家庭成员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可以连续承租该住房,租赁期限为本合同剩余租赁期限。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的续签
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需要连续租赁的,应提前3个月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实物配租续租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出租人与承租人可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一)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未按商定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质量平安标准的;2、未按本合同商定履行房屋修理义务,严峻影响正常使用的;3、其它:。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承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未照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状况,实行供应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
2、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承租房屋的;
3、擅自转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及附属设施设备的;4、有意或者过失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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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逾期6个月未支付租金或未支付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不按商定平安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火灾等重大平安事故的;
8、其它:
第十五条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承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总(一)因房屋权属争议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延迟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商定的交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倍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总
(一)违反使用、修理、返还等商定义务的;(二)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三)其它:。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
自本合同商定的支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倍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承租人逾期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自商定返期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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