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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伤管理办法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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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人员工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使公司职工和用工单位了解工伤事故处理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派遣职工均按《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交纳,职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用工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线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法院等部门认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的。
第七条员工发生伤害事故,用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在事故发生当日将事故情况通告本公司,本公司按要求在3日内报告工伤保险机构行政部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性伤害三人以上的,在24小时内报告。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员工本人或家属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用工单位和本公司,属工伤的,按工伤程序报本公司;
第九条职工工伤需住院的,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救患者可以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否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本公司工伤定点医院为市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和各乡镇医院。
第十条工伤职工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须由职工本人、家属或用工单位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门诊病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由医保办在住院病历首页上加盖“医疗统筹”印章后住院治疗。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限于本地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需要外出转院治疗的,必须填报《烟台市工伤职工异地转诊审批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未经批准擅自转院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工单位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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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