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件诉讼要素表
填写提示
1、为了帮助您更好地参加诉讼,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特发本表。
2、本表所列各项内容都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如实填写。
3、由于本表针对所有离婚纠纷案件,其中有些项目可能与您的案件不符,您可以填写“无”;对于本表中未列项目,而您认为需向法庭陈述的,可在本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填写。
4、您在本表中所填内容属于您依法向法院陈述的重要内容,法院将会把本表的副本依法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一、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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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婚登记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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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双方是否分居: ,如分居,开始分居时间及原因:
,是否因感情不和分居: ,原告现居住于, 被告现居住于: 。
7. 是否存在军婚情况及服役部队: 。
二、是否存在可准予或不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
,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形: 。
,经常发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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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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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同居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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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等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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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 。刑期起止时间: 羁押地点: 。
,经法院处理后夫妻感情未改善的情形: 。
,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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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情形: 。
,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情形: 。
,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情形: 。
,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情形: 。
,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情形: 。
、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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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女抚养权归属需查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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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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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子女的意见: 。
,是否存在可随父方生活的情形:
,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情形: 。
,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情形: 。
,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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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可予优先考虑与一方生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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