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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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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履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的要求,确保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质量,使考试发证机关公正、廉洁、高效地履行公务,不断提高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水平,制定本规章。
其次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级开展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机关。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依据主管机关授权开展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各级港务(航)监督(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应依据职责范围,按本规章其次章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形成文件,使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在连续的质量把握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其次章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质量方针和目标
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质量总方针是:不断提高船员技术业务素养,保障船舶营运平安,疼惜海洋环境。
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总的质量目标是:先进、公正、廉洁、高效。
各考试评估发证机关应依据质量方针确定质量目标,并使质量目标与质量总方针协调全都,以确保各级人员能理解质量方针并贯彻执行。为保证质量方针能够落实,主管机关将对各级考试评估发证机关实行检查(审核)制度。
第五条责任和权力
(一)各考试评估发证机关要严格执行主管机关颁布的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各项规章,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
(二)各考试发证机关应遵照本规章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明确与质量活动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以组织机构图的形式表述,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各考试发证机关应特殊对下述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予以规定:
;
;
、组卷、评卷人员;
;
;
;
;
;

(三)各考试发证机关应在考试、评估和发证各阶段建立与质量体系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规定各机构的隶属关系、职责范围和联系方式。机构的设置应考虑质量职能和监督两个方面。
第六条考试、评估和发证人员
各考试发证机关应建立文件化程序,以保证:
(一)从事船员考试、评估发证和管理的全部工作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学历和资格,生疏船员管理法规体系和技术范围,生疏质量体系的运作,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并保持持续的专业适任力气。
(二)从事船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德,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按章办事,廉洁自律,公正,不以权谋私,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
(三)应有方案有组织地定期对从事船员考试、评估、发证工作的各类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考试学、质量管理、本职业务、新科技学问、。培训结束后,应对参与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以保证其教育培训质量。全国船员考试、评估、发证人员都应取得主管机关颁发或认可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其工作。
人员培训和考核成果应予记录保存。
(四)应定期、分批选派考试发证人员上船见****或任职,取得海上资格和航海阅历。
第七条设备和图书资料
各考试发证机关应建立和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考试、评估、发证以及管理所需的设备及图书资料进行把握,使其符合规定的要求并保证良好的使用状况。
设备应包括但不限于:考试、评估、发证及船员管理所必需的各种教学设备、计算机、仪器、实船或模拟设备、考场及配套设备、交通及通讯工具、阅卷设备、制作证书的设备等;图书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公约、法律、规章、大纲(纲要)、教材二图书参考资料、考试用的表册等图书资料。
考试发证机关本身不具备的一些设备或设施(如考试、评估所必需的仪器、模拟器、考场及其附属设备等)可向有关机构租用。对租用的设备、考场应按有关要求进行使用检验并使其符合考试、评估的使用要求,以确保考试、评估工作的质量。
第八条考试、评估量划
(一)考试发证机关应制定各类船员考试、评估量划的文件化程序,以确保方案满足特地要求,保证各类考试、评估均能按规定顺当进行。
(二)船员考试和评估分为适任证书和专业训练、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考试和评估。
(三)考试评估量划的文件化程序至少应包括:
;
;
、考场的落实;
(开展的考试、评估应指派适任人员进行);
、评估进行中的应急事项处理;
;
、统计分析和成果公布。
第九条受理申请和资格审查
考试发证机关应建立并保持对船员发证资格进行审查的文件化程序,以确保取得证书的人员均符合我国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全部要求,防止不符合考试或发证条件的人员参与考试或领取证书。
资格审查包括考试资格审查和证书签发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实行二级审查制度。考试发证机关应对申请考试者及申请发证或换证者的资格审查,建立文件化的程序并处于连续的受控状态,以确保审查过程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试题及其把握
考试发证机关应对试题运作的全过程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试题从形成到使用完毕的全过程均处于连续的受控状态,使试题符合保密性和公正性的原则。
试题运作的全过程包括:
(一)命题、审题、组卷、成卷;
(二)打印、印刷、装订、分发、包装;
(三)运送、保管、开封、分派、考试;
(四)回收、封卷;
(五)评卷、登分、公布成果;
(六)意见反馈,试题评价、分析。
试题运作的各个过程应在严格的质量把握之下,各项工作必需按有关程序进行,必需符合船员考试保密制度。各环节的操作过程应予记录。
第十一条考试、评估的实施
考试发证机关应建立考试、评估实施过程的文件化程序,确保各项考试、评估活动均能按方案顺当进行,使考生在公正、良好的环境中进行考试、评估,确保考试、评估的组织工作严密无缺,各环节不出问题。
各考区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本考区的统考工作,考区办公室主任、各考点的负责人、各考场的监考人对各自责任范围内的统考工作质量负全面责任。统考工作实行督察制度,督察人员有责任监督考试、评估活动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各考试发证机关在授权范围内自行组织本辖区内的非统考证书的考试、评估工作,其负责人对所进行的考试评估工作质量负全面责任。
统考及各类考试、评估工作的文件化程序至少应涉及下列内容:
(一)实施过程的做法、要求及支配;
(二)各考场及考生的布置支配,设备的落实状况及可能毁灭的变动;
(三)各考场监考人员、各专业主考按规定数量配置和到位落实状况以及替代程序;
(四)试卷分发精确     无误及考生对答题方法的完全了解;
(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及违纪行为的处理;
(六)试卷回收及装订、封卷、保管;
(七)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的要求;
(八)考试、评估期间防寒防暑、交通、通讯、后勤保障等工作按方案执行落实的状况;
(九)对实施过程中可能毁灭的特殊状况的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考试、评估结果
考试发证机关应对考试的评定建立文件化程序,对评定的全过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以确保公正地评定考生试卷,保证推断考生适任力气的精确     性和堵截疏漏,疼惜考生的合法权益。
考试、评估结果的文件化程序至少应包括:
(一)评定结果全过程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
(二)评卷、评估人员的资格要求;
(三)评卷作业的程序,有争议的试题的争辩评定方法;
(四)试卷登分和成果登记表登分的工作程序;
(五)评卷单位依据需要进行抽查核实的程序;
(六)公布考试、评估成果的程序;
(七)考试、评估结果保存及归档的程序。
第十三条发证
(一)各考试发证机关应建立并保持各类证书、签证签发和证书再有效的文件化程序,以保证:
;
;
;
、格式、质量均符合STCW78/95公约及我国有关规章的要求。
(二)证书签发(发证)包括各类考试合格发证、证书再有效换证、职务晋升签证、遗失毁坏补发证书、特免证书发证,签发船员服务簿等。证书的签发全过程必需予以记录。
发证的文件化程序应包括:
;
;
;
;
;
;
,签证、注销、记录、跟踪管理等程序;

第十四条船员档案把握
各考试发证机关应对全部船员证书和签证的签发、到期、再有效、中止有效、损毁、注销、扣留和吊销等进行登记,建立并保持船员档案把握文件化程序,使档案管理从建档到材料入档和查档的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保证档案能真实反映每个船员完整的海上资格、业务技术水平和适任力气并具有可追溯性,并保障有关机构和公司可准时查询有关证书的牢靠性和有效性。
船员档案把握的文件化程序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存档范围;
(三)档案室及档案材料的管理规定;
(四)收集、整理、归档的过程;
(五)内部传递及外部交接的程序。
第十五条订正和预防措施
为防止考试、评估和发证过程中可能毁灭的特殊状况,各考试发证机关应建立并保持订正和预防措施的文件化程序,从查明与质量有关的问题开头,实行有效措施,以把问题的后果和再发生削减到最低限度。
订正和预防措施的文件化程序至少应包括:
(一)任何一次考试备用试卷的预备及数量状况;
(二)统考提前足够时间分卷至各考场的落实状况;
(三)各考点配备复印设备的状况;
(四)监考、专业主考、评估人员、发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替代及落实状况;
(五)考试、评估过程中通信设备的可用状况;
(六)受理考生申请复查考试成果或重新评估的手续和程序;
(七)重新办理或订正所发给持证人的错误证书;
(八)对考试、评估、审查资格、发证、换证过程中毁灭的不合格的处理程序;
(九)可能毁灭的紧急状况的处理程序;
(十)订正和预防质量下降的措施。
第十六条质量记录与把握
备考试发证机关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以证保所进行的各项质量活动均有符合有关要求的记录,并能得到有效的把握。
文件化程序至少应包括:
(一)考试、评估量划及实施过程的各项具体运作;
(二)受理船员申请考试、***和资格审查过程中的每一道手续;
(三)签发船员各类证书、证件、准考证、签证、注销作废证书等的操作过程;
(四)试题运作全过程的各个环节;
(五)船员档案的存档、变更、内部传递、调档的手续;
(六)订正、预防措施及不合格品处理的状况;
(七)各类文件、资料的发放、购进、标识、传递、借出、更改、作废程序;
(八)其他需要保持记录的活动。
第十七条文件和资料把握
各考试发证机关应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化的程序,以把握与船员考试、评估、发证及管理有关的全部有效的文件和资料,确保船员管理工作按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进行。
(一)船员管理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国内相关的公约、法律、规章;
;
;
、评估纲要、培训规范和纲要;
、考试和评估量划;
;
;
;
;

(二)文件和资料把握程序至少应包括:
、批准和发布;
、传递、发放、使用和归档;
,保证需要了解文件或资料内容的人员能准时查阅;
,对废止的文件或资料准时予以清除;
、法规的最新文本。
第十八条内部审核
各考试发证机关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对质量体系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体系运作的有效性。对于未达到目标要求的不合格项应实行订正措施,并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质量体系内部审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内部审核的文件化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员的职责;
(二)年度审核方案及审核范围;
(三)不定期地对考试、评估、发证结果的审核;
(四)内审员资格培训;
(五)审核组的组成;
(六)审核全过程的支配及审核报告;
(七)被审核部门对所发觉不符合项的订正措施及限期订正;
(八)依据审核结果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第十九条主管机关定期对各级考试发证机关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以检验考试、评估、发证质量活动是否正常运作和达到了目标要求。
其次十条审核组织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分为主管机关组织的外部审核与各港务监督自行组织的内部审核。审核组应由不从属于被审部门的具有确定资格的人员组成。
外部审核人员的资格应由主管机关认可。
其次十一条审核范围和内容
要建立评审方案,确定审核的具体范围和活动。审核范围包括本规章其次章关于构成质量体系的15项基本要求的全部质量活动。涉及船员考试、评估、发证及管理的全部工作质量,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客观评价:
(一)组织管理结构;
(二)责任和权限;
(三)人员以及他们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方针、程序和须知的了解和遵守状况;
(四)考试、评估、发证的运作和管理程序;
(五)人员培训和设备装置状况;
(六)文件、资料、报告、记录和档案的管理状况。
其次十二条审核方式
(一)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每年一次。每年审核应做好记录,写出审核报告,作出审核结论,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完成期限及目标。
各级考试发证机关应于年度审核工作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报主管机关备案。
(二)质量体系的外部审核分初审和每两年一次的复审,并可依据需要进行不定期审核。审核发觉的不符合项应限期订正,如存在严峻违反考试、评估、发证及管理行为的现象,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三)审核合格的,主管机关将以文件形式予以通报认可。
第四章附则
其次十三条本规章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质量管理”系指确定质量方针、目标和职责并在质量体系中使其实施的全部管理职能的全部活动。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指为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机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
(三)“证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内河)船员适任证书,专业训练或特殊培训合格的总称。
(四)“考区办公室”是指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统考考区办公室。全国设六个考区,即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湛江考区。各考区设考区办公室,统一处理考区的统考事宜。
其次十四条本规章还适用于经主管机关批准从事部分船员考试、评估工作的其他机构(简称考试机构)。其所开展的船员考试工作向主管机关负责。考试机构也应按本规章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体操作要求可参照本规章的规定。
其次十五条各考试发证机关、考试机构应严格按本规章的要求开展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质量管理工作。如有违反或者不合格者,主管机关可依据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个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其次十六条本规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负责解释。
其次十七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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