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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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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较为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它作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菲法入组织人格权的救济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和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特点,致使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认定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均存在混乱和困难。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仍存在主体有限制性、客体范围狭窄等缺陷,故仍然有必要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介绍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进程,阐述了精神、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为财产赔偿责任,其具有抚慰、补偿和惩罚的功能。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为精神损害事实、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并通过借鉴国外立法,联系我国国情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适用范围作了阐述。认为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其适用范围包括自然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法人的精神利益和民事主体的知识产权,同时着重论述了自然人的***权、隐私权和自然人的财产权利遭受侵害时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并认为某些情况下的违约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针对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的混乱状况,笔者认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应为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和适当限制原则,而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规则应为概算规则、参照规则和全部赔偿规则。在此基础上,文章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包括扩大权利主体、拓宽适用范围等方面。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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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妒年导师签名:刭甄毕口刁印日期:唯不保密以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日期:二夏辏T耲日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名: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湘潭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保密口,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本学位论文属于‘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拢琭日日期;尸月、日
引言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不仅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方向,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上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深入的系统的研究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近年来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它反映了社会对人的价值的认识和尊重。精神损害赔偿是保护人权特别是人格权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因此,建立和完善而且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由于受传统封建文化影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起步较晚,建国后至年《民法通则》颁布之前,我国人身权的保护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对于人身权的保护成为新中国人身权保护的第一个里程碑。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第二个里程碑,把新中国人身权的司法保护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上。尽管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日趋完善和健全,但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变化,日趋复杂,新的社会关系层出不穷,现有的法律法规已明显滞后,理论界和司法晃对其研究力度和深度不够,已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其结果必然是对法治进程造成障碍。和探讨,对于完善我国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加强民事立法的科学性,弥补人格权与身份权方面的立法和司法的不足,促进入的全面发展,建立良好的、有序的、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此,本文结合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特别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形成与发展,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性质与功能、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以及如何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与功能在法律发展史上,精神损害赔偿可追溯至罗马法中的词。所谓饧慈说乃椒浮⑶秩ɑ蛭耆璧刃形#侵干砩匣精神上对人造成的侵权行为。到了罗马法后期的劝ǘ晕质性人格权的侵害,也包括对精神性人格权的侵害;而在估价之诉所确定的赔偿中,亦同样包含对这两种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这便为精神损害赔偿最终从蟹掷氤隼吹於嘶 V敝烈桓龆世纪以前,年的《德国刑法典》第蹙退猩撕η秩ㄐ形规定了非经济损失的赔偿金制度。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第豕娑ǎ骸***遣撇鸷Γ鲆苑擅鞫ㄖ樾问嫉们肭蠼鹎偿。”该法第趸构娑ǎ骸耙蚬室夤Р环ㄇ趾λ说纳⑸体、健康、自由、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有损害赔偿义务。”这些规定标志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法中的最终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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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4-01